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2〕36号
因汕尾市城区西北片马宫街道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汕尾市城区西北片马宫街道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二、项目征收范围:汕尾市城区水产供销公司马宫分公司、汕尾市城区马宫供销社、汕尾市城区国财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土地及房屋,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三、征收主体: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汕尾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办事处。
六、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七、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
八、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用途核定
(一)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有效产权证书的,按合法有效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和面积为准。
(三)未登记房屋产权证书的(但经认定属于违法违规建筑的除外),由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与被征收人一同对现状房屋进行测量,面积及用途以征收实施单位核查认定为准。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以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的面积及用途为准。
九、房屋价值评估办法
(一)房屋价值评估机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网上中介超市随机挑选三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选定其中一家为本“征收”项目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办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规定,参考《汕尾市城区2018年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汕府〔2019〕11号)、汕尾市城区近三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价及征收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本补偿方案所制定的政策进行评估。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被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应配合估价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确保房屋评估价值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五)被征收人不协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或提供不实情况和资料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对房屋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其他相关补助款项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一: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方案:详见附件4、5。
十二、征收行为限制: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三、征收办公地址: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办事处。
十四、征收联系方式:联系人:林亮鸿,联系电话0660-3482929。
十五、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十六、行政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汕尾市城区水产供销公司马宫分公司范围图
4.补偿标准
5.汕尾市城区西北片马宫街道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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