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保健食品是否可以在广告中与其他保健食品的功效、安全性、人体吸收率等作对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因此,保健食品不可以在广告中与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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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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