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汕尾市城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成果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号)文件精神,细化奖励措施,确保制度政策落地见效。我区职能部门结合城区实际,制定了《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成果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就6个文件的《实施细则》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和目的
党的十九大以来,创新驱动发展已成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战略、优先战略和总抓手,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成为广东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选择,汕尾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阶段。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尾发〔2015〕5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精神,梳理归类有关制度政策,制定了《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号),优化我区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区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创业热情,鼓励更多企业、各类创新主体落户我区。为确保制度政策落地见效,细化奖励措施,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成果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汕市区府〔2019〕5号)。
二、《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及相关文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
2.《关于深化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
3.《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尾发〔2015〕5号);
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
5.《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号)。
三、出台《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1.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成为广东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选择。当前,汕尾城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阶段,必须进一步深刻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因此,紧紧抓住科技创新这一核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瞄准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环节,主动谋划、持续发力,推动汕尾城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融入深莞惠经济圈,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市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加快和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逐步补齐创新平台建设短板,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号)及其它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四、关于《实施细则》的内容说明
根据《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的文件要求,主要围绕鼓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创新创意品牌;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开放科研设施及共享创新资源;补齐创新平台建设短板;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推进科技合作,促进创新要素的有效聚集;大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探索出一条知识产权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新途径6个方面,细化起草6个文件:
1.《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成果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2.《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服务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5.《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6.《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专利奖励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五、关于《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1.《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成果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当年度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以及组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客活动的单位。
2.《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服务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若干意见》中当年度科技服务类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开放科研设施和共享创新资源的科技服务机构。
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若干意见》中当年度平台建设类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各级平台建设资质认定的各类平台。
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若干意见》中当年度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已获企业研发费省级财政补助的企业。
5.《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若干意见》中当年度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引进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已于深莞惠地区联合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已接受深莞惠地区科技服务并产生支付费用。
6.《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专利奖励补助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若干意见》中当年度专利奖励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优秀奖及广东发明人奖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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