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区府办〔2019〕5号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区
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科技成果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等6个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城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成果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文体局反映。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7日
汕尾市城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的若干意见科技成果类补助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创新创意品牌。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和《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号)及其它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号)中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以及组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客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当年度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以及组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客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证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四)实行以项目承担单位为主体,以资金补助为导向;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文体局负责编制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对补助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类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制定科技成果类资质认定的评审标准;下达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的资助项目计划;按规定对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开展对已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与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科研信用体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告人大批准后下达,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对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方式
第七条 区科技文体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科技成果类获取资质年度、需提供的内容、证明资质佐证材料、补助资金额度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文件要求,填写《汕尾市城区科技成果类补助申报书》以及需要提供的附件佐证材料(附件佐证材料清单见年度申报通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到区科技文体局受理。
第四章 审批、公示及拨款程序
第九条 区科技文体局对所受理的科技成果类补助材料进行审查后,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合格的提交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经研究同意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区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区科技文体局将在手机用户端微信公众号(暂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汕尾市城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成果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二)年度科技成果类补助申报通知。
(三)专项资金补助结果,包括获得补助的申报单位名称、事项、补助金额等。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已纳入补助的科技成果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文体局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属于省、市科技成果的,其申请补助的单位必须与区科技文体局签订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科技成果补助资金使用必须确保合规性和合理性,必须用于企业发展所需的科技成果、研发设备购置、技术创新人才引进,以及组织创新创业大赛、创客活动等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已纳入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区科技文体局有权取消其成果类补助资金资格、追回拨款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五条 纳入补助的科技成果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类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汕尾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录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信息库并报告汕尾市科技局,作为今后科技计划项目推荐上报、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区科技文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文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汕尾市城区科技成果类补助申报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区委有关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民主党派。
附件
汕尾市城区科技成果类补助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成果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成果类别: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年度:_________________
汕尾市城区科技文体局
二〇一八年制
填表说明
1.科技成果单位指获得各级、各类科技成果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本申报书成果奖励单位:是指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组织创新创业大赛、创客活动的单位。
3.成果获奖(转让、组织)情况,填写该成果获得各级科技部门奖项情况、成果实施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科技成果转让相关企业产业化情况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组织、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创客活动规模、效益等情况。
附件材料清单
1.提供经汕尾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实地考察认定审核盖章签字的《汕尾市科技成果类补助申报书》复印件;
2.提供区科技文体局向市科技局推荐报告复印件;
3.提供成果获奖(转让)、举办大赛活动相关文件复印件;
4.提供成果获奖、转让及举办大赛活动情况说明;
5.其他有关材料。
汕尾市城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的若干意见科技服务类补助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开放科研设施及共享创新资源。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和《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号)及其它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号)中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开放科研设施和共享创新资源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当年度科技服务类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开放科研设施和共享创新资源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条 科技服务类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证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四)实行以项目承担单位为主体,以资金补助为导向;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文体局负责科技服务类补助资金年度部门预算计划的编制,对补助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负责科技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制定科技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标准;下达补助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开展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科研信用体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科技服务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告人大批准后下达;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对科技服务类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方式
第七条 区科技文体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科技服务类获取资质年度、需提供的内容、证明资质佐证材料、补助资金额度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文件要求,填写《汕尾市城区科技服务类补助申报书》以及需要提供的附件佐证材料(附件佐证材料清单见年度申报通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到区科技文体局受理。
第四章 审批、公示及拨款程序
第九条 区科技文体局对所受理的科技服务类补助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报送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经研究同意补助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区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区科技文体局将在手机用户端微信公众号(暂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汕尾市城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服务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二)年度科技服务类补助申报通知。
(三)专项资金补助结果,包括获得补助的申报单位名称、事项、补助金额等。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已纳入补助的科技服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文体局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类补助资金实行目标合同化管理,申请补助的单位收到资金后,保证配套资金到位,确保补助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科技服务补助资金必须用于科技服务要求的研发设备购置、技术创新所需的人才引进及相关事项。其中研发设备购置必须占补助资金50%以上。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已纳入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区科技文体局有权取消其科技服务补助资金资格、追回拨款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五条 纳入补助的科技服务要自觉接受市、区相关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科技服务类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汕尾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录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信息库并报告汕尾市科技局,作为今后科技计划项目推荐上报、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区科技文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文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汕尾市城区科技服务类补助申报书
附件
汕尾市城区科技服务类补助
申 报 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服务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服务类别: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年度:_________________
汕尾市城区科技文体局
二〇一八年制
填表说明
1.服务单位:指在我区开展高企培育、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以及为企业提供仪器、科研设施共享服务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2.服务方式:是指开展高企培育、认定情况,以及向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3.服务情况:填写服务单位开展高企培育、认定情况以及向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并具体描述其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附件材料清单
1.提供经汕尾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实地考察认定审核盖章签字的《汕尾市科技服务类补助申报书》复印件;
2.提供区科技文体局向市科技局推荐企业报告相关文件复印件;
3.提供高企培育入库、认定相关文件复印件;
4.提供仪器、科研设施共享服务情况说明;
5.其他有关材料。
汕尾市城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的若干意见平台建设资质类
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和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逐步补齐创新平台建设短板,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和《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号)及其它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号)中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第三条 当年度平台建设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各级平台建设资质认定的各类平台。
第四条 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证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四)实行以项目承担单位为主体,以资金补助为导向;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文体局负责编制平台建设类补助资金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对补助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负责平台建设类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下达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开展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做好科研信用体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平台建设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告人大批准后下达, 平台建设类补助资金的拨付;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方式
第七条 区科技文体局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平台建设资质类获取资质年度、需提供的内容、证明资质佐证材料、补助资金额度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文件要求,填写《汕尾市城区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申报书》以及需要提供的附件佐证材料(附件佐证材料清单见年度申报通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到区科技文体局受理。
第四章 审批、公示及拨款程序
第九条 区科技文体局对所受理的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材料进行审查后,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合格的提交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经研究同意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区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区科技文体局将手机用户端微信公众号(暂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二)年度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申报通知。
(三)专项资金补助结果,包括获得补助的申报单位名称、事项、补助金额等。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已纳入补助的平台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文体局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属于省、市平台的,申请补助的单位必须与区科技文体局签订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平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必须确保合规性和合理性,必须用于平台建设要求的研发设备购置、技术创新所需的人才引进及相关事项。其中研发设备购置必须占补助资金50%以上。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已纳入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区科技文体局有权取消其平台补助资金资格、追回拨款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六)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五条 纳入补助的平台要自觉接受市、区平台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汕尾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录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信息库并报告汕尾市科技局,作为今后科技计划项目推荐上报、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区科技文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文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汕尾市城区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申报书
附件
汕尾市城区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
申 报 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平台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平台类型: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年度:_________________
汕尾市城区科技文体局
二〇一八年制
填表说明
1.平台建设单位指项目承担单位。
2.本申报书所指的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3.平台建设进展情况,必须是该平台组建以来投入的研发经费、研发设备、集聚的研发人员,依托平台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上交税收等经济指标,以及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技术标准、知识产权等科技指标。
附件材料清单
1、提供经汕尾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实地考察认定审核盖章签字的《汕尾市平台建设资质类补助申报书》复印件;
2、提供区科技文体局向市科技局推荐报告文件复印件;
3、提供平台认定文件复印件;
4、提供平台研发设备清单、研发人员名册;属市级平台的,还要提供研发设备购置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购置合同);
5、提供平台科技成果情况;
6、提供平台及有关牌匾照片;
7、其他有关材料。
汕尾市城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的若干意见企业资质认定类
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号)及其它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号)中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已获企业研发费省级财政补助的企业。
第三条 当年度企业资质认定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已获企业研发费省级财政补助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证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四)实行事后补助,以企业为主体,以资金补助为导向;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文体局负责编制企业资质类补助资金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对补助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负责企业资质类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下达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开展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做好科研信用体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企业资质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告人大批准后下达;补助资金的拨付;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方式
第七条 区科技文体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企业资质认定类获取资质年度、需提供的内容、证明资质佐证材料、补助资金额度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文件要求,填写《汕尾市城区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申报书》以及需要提供的附件佐证材料(附件佐证材料清单见年度申报通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到区科技文体局受理。
第四章 审批、公示及拨款程序
第九条 区科技文体局对所受理的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提交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经研究同意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区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区科技文体局将在手机用户端微信公众号(暂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汕尾市城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二)年度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申报通知。
(三)专项资金补助结果,包括获得补助的申报单位名单、事项、补助金额等。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已纳入补助的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向区科技文体局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的资质认定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企业发展所需的科技成果、研发设备购置,以及技术创新所需的人才引进等相关事项,保证补助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并与区科技文体局签订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对补助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已纳入补助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区科技文体局有权取消其资质认定补助资金资格、追回拨款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五条 纳入补助的企业要自觉接受区科技文体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汕尾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录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信息库并报告汕尾市科技局,作为今后科技计划项目推荐上报、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区科技文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文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汕尾市城区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申报书
附件
汕尾市城区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
申 报 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
认定类型:________________
注册时间:________________
申报年度:________________
汕尾市城区科技文体局
二〇一八年制
填表说明
1.本申报书所指的企业资质认定: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已获企业研发费省级财政补助的企业。
2.企业创新能力进展情况,主要指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发投入与组织管理、资产与销售收入等方面情况。
附件材料清单
1.提供经汕尾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审核盖章签字的《汕尾市企业资质认定类补助申报书》复印件;
2.提供区科技文体局向市科技局推荐报告复印件;
3.提供资质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提供获企业研发费省级财政补助批准文件复印件,申报研发费省级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及研发项目备案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复印件;
5.提供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汕尾市城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的若干意见引进合作共建类
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区域科技合作,促进创新要素的有效集聚。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号)及其它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号)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企业与深莞惠地区联合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接受深莞惠地区科技服务。
第三条 当年度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所受理的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引进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已与深莞惠地区联合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已接受深莞惠地区科技服务并产生支付费用。
第四条 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证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四)实行以项目承担单位为主体,以资金补助为导向;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文体局负责编制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对补助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负责引进合作共建类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下达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开展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项目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做好科研信用体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告人大批准后下达;负责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的拨付;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方式
第七条 区科技文体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引进合作共建类获取资质年度、需提供的内容、证明资质佐证材料、补助资金额度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文件要求,填写《汕尾市城区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申报书》以及需要提供的附件佐证材料(附件佐证材料清单见年度申报通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到区科技文体局受理。
第四章 审批、公示及拨款程序
第九条 区科技文体局对所受理的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材料进行审查,属于已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引进组建新型研发机构、企业与深莞惠地区联合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接受深莞惠地区科技服务的,区科技文体局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合格的提交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经研究同意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区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区科技文体局将在手机用户端微信公众号(暂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汕尾市城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二)年度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申报通知。
(三)专项资金补助结果,包括获得补助的申报单位名称、事项、补助金额等。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已纳入补助的引进合作共建类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单位应向区科技局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属于已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引进组建新型研发机构、企业与深莞惠地区联合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接受深莞惠地区科技服务的,申请补助的单位必须与区科技局签订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使用必须确保合规性和合理性,必须用于科技创新发展所需的研发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已纳入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区科技文体局有权取消其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资格、追回拨款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五条 纳入补助的申报单位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汕尾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录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信息库并报告汕尾市科技局,作为今后科技计划项目推荐上报、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区科技文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文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汕尾市城区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
附件
汕尾市城区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
申 报 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引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年度:___________________
汕尾市城区科技文体局
二〇一八年制
填表说明
1.本申报书所指的引进合作共建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企业与深莞惠地区联合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接受深莞惠地区科技服务等内容。
2.填写申报书时,按申报单位实际发生的引进合作共建事项对照如实填写。
3.进展情况:按申报单位比对引进合作共建事项描述进展情况。
4.本申报书中有关单位:涉及资金的,单位为万元。
附件材料清单
1.提供经汕尾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审核盖章签字的《汕尾市引进合作共建类补助申报书》复印件;
2.高企引进需提供原注册地工商部门注销手续,引进地工商部门注册手续;
3.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需提供原引进地注册手续,与指定我区企业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有关手续,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清单、金额等。
4.与深莞惠三地市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并获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5.在深莞惠三地市开展技术交易、查新查询、检验检测、评估咨询等所应由企业支付的费用清单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汕尾市城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
若干意见专利奖励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大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一批具有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探索出一条知识产权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路径。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号)及其它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区府〔2018〕30号)中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优秀奖及广东发明人奖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当年度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受理对象,是指上一年度已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优秀奖及广东发明人奖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证补助资金配套和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四)实行事后补助,以项目承担单位为主体,以资金补助为导向;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文体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利奖励补助资金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对补助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组织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下达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资助项目计划;按规定对专利奖励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开展对已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利奖励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告人大批准后下达,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对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方式
第七条 区科技文体局(区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年度申报文件通知与申报指南,明确专利奖励补助资金配套申报条件、配套补助金额,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文件要求,填写《汕尾市城区专利奖励补助项目申报书》以及需要提供的附件佐证材料等内容,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文件通知中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四章 审批与拨款程序
第九条 区科技文体局(区知识产权局)对配套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对申报单位或个人实地核查,经过审查或核查符合条件的申报事项,提交局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审定,经会议研究通过审定的申报事项,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提请区财政局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区科技文体局将在手机用户端微信公众号(暂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汕尾市城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专利奖励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二)年度专利奖励补助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三)获配套专利奖励补助情况,包括单位或个人名称或姓名、类别、金额等。
(四)受理、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原因、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区科技文体局(区知识产权局)可以使用申报书中提供的全部信息,无需另行征得申报单位或个人的同意。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清楚存在申报材料泄露的可能,申报单位或个人确认汕尾市城区知识产权局对由此导致的后果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区科技文体局(区知识产权局)签订补助资金承诺书。专利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必须确保合规性和合理性,必须用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挖掘专利申请、专利转化、专利人才引进与培训等相关事项,个人用于专利年费缴交等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专利奖励补助资金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已获配套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区科技文体局(区知识产权局)有权取消其补助资金资格、追回拨款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企业近三年存在违反其他行政法规行为记录情况的;
(五)知识产权工作严重失信行为的;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五条 已获配套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汕尾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录入专利项目信用管理信息库并报告汕尾市科技局(汕尾市知识产权局),作为今后专利项目推荐上报、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区科技文体局(区知识产权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文体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汕尾市城区专利奖励补助资金申报书
附件
汕尾市城区专利奖励补助
项目申报书
( )年度
申请单位(盖章)或个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所属县(市、区):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汕尾市城区科技文体局
(汕尾市城区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八年制
填表声明与保证
本单位在填写本申报书之前,已经完全了解《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专利奖励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和填表说明,保证遵守其中的全部内容,并做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一、本单位所提交的申请资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本单位同意,汕尾市城区科技文体局(区知识产权局)有权采取任何合法方式核实申请资料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旦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申报书将自动作废,本次申请无效。
二、本申报资料仅为向汕尾市城区科技文体局(区知识产权局)申报汕尾市城区专利奖励补助项目而提交,本单位所有提交的材料不予要求区科技文体局(区知识产权局)退还,本单位已对所有申报资料自行备份留底。
三、汕尾市城区科技文体局(区知识产权局)可以使用申报书中提供的全部信息,无需另行征得本单位的同意。本单位清楚存在申报材料泄露的可能,本单位确认汕尾市城区科技文体局(区知识产权局)对由此导致的后果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单位公章:
(授权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年 月 日
1.政策解读: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6个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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