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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城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6-06-25 16:11 来源: 汕尾市城区发展改革局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一、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函〔2025〕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尾市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使用区级预算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

  (一)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

  (二)公共事业类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广播电视、保障性住房等;

  (三)基础设施类项目: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城市道路、市政管网、环卫等;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分为五个章节四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制度安排:

  (一)两种建设管理模式

  根据项目使用单位的管理能力及项目特点,实行集中建设与自行组织建设两种模式。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管理办法》明确了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水务部门、属地政府、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项目使用单位的具体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政策与投资管理,审核审批前期文件、下达计划;财政部门监管财务与资金,评审预算决算;自然资源部门保障用地、办理规划许可;住建、水务等主管部门监管工程质量安全与审批;属地政府推进、征地拆迁等。

  代建机构职责: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前期编报报审、招标管理、建设过程管控(投资、质量等)、资金审核、竣工移交及保修管理等,全流程履行建设主体责任。

  使用单位职责:指派专人协调,参与集中建设项目前期编报、手续办理,参与设计审查、材料设备选型,协助资金与决算工作,接受移交并负责维护,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三)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

  1.前期程序:集中建设项目依托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自行组织建设项目需编报两者。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时明确管理模式,并抄送相关监督部门。

  2.代建选择:3000万元以上且专业性强项目,代建机构可招标选市场化代建单位;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经批准也可招标代建,代建单位按合同管控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3.造价与概算管理:遵循估算控概算、概算控预算原则,初步设计概算超可研估算10%内,说明情况经审批可调整;超10%需修改设计或重编可研;建设投资超概算,符合政策、地质、价格、灾害等情形,可申请调整,经评估核定。

  4.资金与实施:建设单位依托平台招标,集中建设项目招标可用评定分离;按进度提年度投资计划,代建机构审核集中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单位办理手续;项目实行履约担保与质量保修,竣工后按规定验收、移交,规范财务管理与建设管理费分配,市场化代建项目安排服务费。

  (四)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1.监督机制: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监督,组织督导评估;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审计等部门依职责监管财务、用地、质量安全、审计等;建设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责任追究:建设单位违规招投标,监督部门处罚,暂停计划与资金;不履职致投资失控等后果,追责责任人;与参建单位串通谋利,依规追责;参建单位违约致损失,从履约保证金等赔付,串通、失误等行为依规追责、入不良信用,犯罪则追刑责;行业主管部门建诚信评价体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同时废止了之前的试行办法。


       关联稿件:1.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一图读懂《汕尾市城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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