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概述
(一)出台背景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强村公司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载体,在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增加村集体收入、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部分强村公司存在设立不规范、治理结构不完善、运营管理不透明、风险防控不到位、收益分配不清晰等问题,亟需从制度层面予以规范。
本办法的出台,是汕尾市城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旨在通过建章立制,推动强村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筑牢集体资产安全底线。
(二)文件定位
本办法是全区强村公司设立、运营、监管、收益分配的基本遵循。文件定位为“试行”,有效期3年。
(三)整体结构
全文共八章三十三条,约5000字,按照“总—分—总”的逻辑架构,覆盖强村公司从设立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一章 总则(5 条):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4 条):设立条件、程序、禁止性规定、名称管理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2 条):治理结构、人员管理要求
第四章 运营与项目管理(5 条):经营范围、年度计划、项目管理、风险防控、合作发展
第五章 财务管理(5 条):会计制度、人员管理、账户管理、公开审计、档案管理
第六章 收益分配(4 条):分配原则、分配顺序、方案审批、农户分红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4 条):三级监管、年度考核、责任追究、容错纠错
第八章 附则(4 条):解释部门、参照执行、有效期
二、逐条详细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原文要点: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规范强村公司设立、运营、监管与收益分配,筑牢集体资产安全底线,推动村集体经济提质增效、带动农民增收,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解读:
立法目的有四层:一是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二是规范强村公司管理;三是筑牢集体资产安全底线;四是推动村集体经济提质增效、带动农民增收、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形成了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的完整依据体系。
第二条【定义】
原文要点:强村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助推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增收为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投资参股组建,以项目联建等形式统筹集体资产资源,实现公司化运营兼顾社会效益的企业。
解读:
法律属性: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区别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特别法人)。
设立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独资,也可以投资、参股。
核心功能:统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现公司化运营。
双重属性:既要追求经济效益(公司化运营),又要兼顾社会效益(助推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这是强村公司与一般商事主体的本质区别。
第三条【适用范围】
原文要点:本区行政区域内强村公司的设立登记、组织架构、运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解读:
地域范围:汕尾市城区行政区域内。
事项范围:涵盖设立登记、组织架构、运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主要环节,基本实现全流程覆盖。
第四条【基本原则】
原文要点:四项核心原则 —— 党建引领、统筹推进;集体主导、市场运作;规范透明、风险可控;惠民共享、提质增效。
解读:
党建引领是根本保证:强调镇(街道)党(工)委领导、村党组织引领,把党的领导贯穿全过程。
集体主导是所有制基础:坚持集体控股,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市场运作是活力源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者辩证统一。
规范透明是管理要求,风险可控是底线要求,二者共同保障集体资产安全。
惠民共享是出发点和落脚点,提质增效是发展要求,实现 “三个效益”(经济、社会、生态)相统一。
第五条【职责分工】
原文要点:区级统筹协调机制(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多部门协同);镇(街道)属地管理第一责任;村级决策落实 + 村监会监督。
解读:
区级层面: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体现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牵头部门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协同部门包括财政、审计、市场监管、住建、文广旅体等,覆盖了强村公司发展涉及的主要领域。
镇级层面:明确镇(街道)是“属地管理第一责任主体”,把责任压实到镇街。
村级层面:村党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决策落实,村监会负责全程监督,体现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设立条件】
原文要点:五项条件 —— 有明确出资主体、有合法注册资本、有规范章程、有固定场所和从业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
出资主体: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要出资方,鼓励多村联合、强弱抱团,支持吸纳优质经营主体、农户自愿参股。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村集体需保持绝对控股地位(这是红线);二是鼓励“联合发展”,避免“小散弱”。
注册资本:来源合法,两个“不得”—— 不得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这是为了防止套取财政资金、防止“空壳公司”。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必须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组织架构、决策流程、经营范围、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核心内容。
场所和人员: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经营条件、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这是公司正常运营的基本保障,也是防止“空壳公司”的重要手段。
第七条【设立程序】
原文要点:四步程序 —— 提议与审议、审核与备案、登记注册、制度完善。
解读:
第一步:提议与审议。主体是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提议;审议层级是村务联席会(“四方面人员”: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监会、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最终表决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多村联合设立的,需分别表决。这体现了“成员集体所有”的本质要求,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
第二步:审核与备案。报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
第三步:登记注册。凭镇街审核意见向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完成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这是常规商事登记程序,但增加了“镇街审核意见”作为前置条件。
第四步:制度完善。注册后完善章程、财务、决策、风险防控等制度,明确董事、监事、高管职责,报镇街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
关于治理结构:原则上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可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担任(需具备股东身份),同时鼓励聘请职业经理团队。这体现了“本土化 + 专业化”相结合的思路。
关于解散注销:需经成员大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报镇街备案后依法清算注销。成立、注销均需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备,体现了“全周期管理”理念。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原文要点:禁止设立空壳公司(“三无”:无经营项目、无从业人员、无办公场所);未经镇街批准不得设立子公司。
解读:
禁止空壳公司:这是针对强村公司“有名无实”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限制设立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立子公司,确需设立的需经镇街批准。这是为了防止监管链条过长、防止通过子公司转移集体资产。
第九条【名称管理】
原文要点:名称应当体现特色,经区市场监管局核准后确定。
解读:
“体现特色”是原则性要求,鼓励强村公司结合本地产业、文化、地理等特点命名,增强辨识度和品牌效应。
最终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为准,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条【法人治理结构】
原文要点:建立“党组织 + 股东(代表)会 + 董事会 + 监事会 ”的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解读:
“四会”治理结构:这是本办法的一大特色,在传统公司“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基础上增加了党组织,体现了“党建引领”原则。
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股东(代表)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决策权。
董事会: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决策。
监事会: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高管履职和财务情况。
运行机制: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三制衡”,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要求。
第十一条【人员管理要求】
原文要点:三项要求 —— 村干部兼职不得领薪、经营管理人员市场化招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得关联交易。
解读:
村干部兼职管理:村干部在强村公司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补贴、奖金,只能报销合理办公费用。这是为了防止村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也是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措施。退职村干部原则上应退出管理层,特殊情况需镇街审核同意。
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市场化招聘,优先吸纳本地农村闲置劳动力、大学毕业生、能工巧匠等。薪酬标准结合经营效益和岗位职责制定,报镇街备案。鼓励聘请职业经理人。这体现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导向,同时兼顾了带动本地就业的社会责任。
关联交易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得承揽强村公司工程项目、不得从事关联交易牟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这是防范利益输送、保护集体资产的关键条款。
第四章 运营与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
原文要点:五大类经营范围 —— 村级综合服务、资源盘活利用、特色产业发展、工程建设服务、其他合法项目。严禁高风险、高污染、未批先建及非法集资、违规放贷、炒作房地产等。
解读:
村级综合服务:包括人居环境整治、公益设施管护、劳务服务、家政服务、养老托幼等。
资源盘活利用:包括集体土地流转、闲置房屋租赁、集体资产托管、山林水面经营等,核心是把沉睡的集体资产资源盘活变现。
特色产业发展:包括农产品种养加工、仓储物流销售、乡村文旅、民宿、农村电商等。
工程建设服务:承接村内小型水利、道路、绿化、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微工程。注意需具备相应资质,这是前提条件,不能无资质承揽工程。
负面清单:两个“严禁”—— 严禁高风险、高污染、未批先建项目;严禁非法集资、违规放贷、炒作房地产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计划与重大事项】
原文要点: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报镇街备案。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大额支出、对外合作等事项,须经股东(代表)会前置审议,报镇街审核,重大风险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
解读:
年度经营计划:是公司年度工作的“路线图”,报镇街备案体现了属地监管。
重大事项管理: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程序是:股东(代表)会前置审议→报镇街审核→重大风险报区级备案。这体现了“分级管理、层层把关”的监管思路。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规范】
原文要点:四类项目管理 —— 工程建设项目、大宗采购项目、集体资产委托经营、村企合作项目。
解读:
工程建设项目:董事会集体研究→股东(代表)会表决通过→按法律法规程序统一公开交易。
大宗采购项目:同样需董事会研究→股东会表决→公开交易。原则上均应签订合同,金额较少无法签订的须附采购清单。这体现了“阳光采购”理念。
集体资产委托经营:需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期限、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资产产权不得划转、出售给强村公司。强村公司只是“经营者”而非“所有者”,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企合作项目:可通过政府引导、金融机构融资或发债、企业合作运营或委托投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等方式运作。
第十五条【风险防控要求】
原文要点:四项防控要求 —— 严禁违规对外担保、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加强合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
解读:
对外担保:严禁未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讨论决定程序违规对外担保。融资方面,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报镇街备案,接受资金用途监管。严禁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违规举债、严禁非法集资—— 这是两条“高压线”,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
债务预警: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定期排查经营风险,严控非生产性支出,风险及时上报。
合同管理:所有经营活动均应依法签订合同,建立合同台账,定期核查履行情况。
资产保护:不得擅自改变集体资产用途,不得违规处置集体资产,严禁个人和外部工商资本稀释村集体股份。
第十六条【合作发展】
原文要点:支持区属国企与强村公司合作;鼓励强村公司之间以强带弱、片区联建;鼓励入驻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参与竞争。
解读:
国企带动:区属国有企业与强村公司合作,是“以强带弱”的重要路径,国企有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等优势,强村公司有资源、土地、劳动力等优势,二者互补共赢。
片区联建:强村公司之间以强带弱、片区联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避免“单打独斗”,形成集群效应。
政府采购:鼓励入驻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参与行政事业单位、镇街和国企的服务类、工程类、中介类项目竞争。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会计制度】
原文要点: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混管,村级开支不得在强村公司列支。
解读:
会计标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而非《企业会计准则》,符合强村公司规模较小、业务相对简单的实际情况。
“三独立”原则: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 这是财务管理的核心要求。
“两不得”禁令:不得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混管、村级开支不得在强村公司列支——这是防止强村公司成为村级“小金库”、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的关键制度设计。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管理】
原文要点:会计、出纳分设,不得兼任,可委托镇街三资管理中心或第三方代理记账。村干部及董监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人员。
解读:
岗位分离:会计、出纳分设,不得兼任,这是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防止“既管钱又管账”。
代理记账:可委托镇街三资管理中心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理记账。这是考虑到部分强村公司规模小、难以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的实际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监管。
任职回避:村干部及董监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财务人员 —— 这是防范廉政风险的重要措施,防止“自己人管钱”导致的监管失效。
第十九条【银行账户管理】
原文要点:只能开设基本账户与纳税、社保、公积金账户;确需增设一般账户的,需书面申请报镇街审核同意,项目完成后及时注销。推行“非现金”结算。
解读:
账户数量控制:原则上只能开基本账户 + 纳税、社保、公积金等必要账户,严格控制一般账户。这是为了防止多头开户、资金体外循环。
增设账户审批:确需增设一般账户的,需书面申请、镇街审核同意,且新增账户不得用于其他资金运行,项目完成后及时注销。这体现了“从严从紧”的账户管理思路。
非现金结算:推行资金收付“非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收取收入、支付费用。这是为了减少现金交易、提高透明度、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条【财务公开与审计】
原文要点:财务收支公示公开;纳入镇街三资监管和审计范围,每年镇街组织一次财务审计,区审计局可延伸审计;审计结果向股东(代表)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问题及时整改。
解读:
财务公开:公示内容包括收支明细、资产负债、投资项目、收益情况等,保障股东和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审计监督:实行“两级审计”—— 镇街每年组织一次财务审计(常规审计),区审计局可根据需要开展延伸审计(重点审计)。强村公司财务纳入镇街三资监管和审计范围,这是将强村公司纳入集体资产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
审计结果运用:向股东(代表)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乡镇纪委、三资监管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财务档案管理】
原文要点: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协议等,保管期限符合规定。
解读:
财务档案是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历史记录,也是审计、监督、追责的重要依据。
“保管期限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分配原则】
原文要点:遵循“量入为出、兼顾积累、惠民共享”的原则,在弥补亏损、提取基金后合理分配,不得虚分、多分收益。
解读:
量入为出:根据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分配,不搞“寅吃卯粮”。
兼顾积累:既要分红,也要留足发展资金,处理好“分”与“留”的关系。
惠民共享:收益分配要体现集体所有、成员共享的本质要求。
两个“不得”:不得虚分、多分收益 —— 这是为了防止“分光吃净”、防止虚假分配,保障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十三条【分配顺序】
原文要点:四步分配顺序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益金(税后利润 5%-10%)、按股权比例分红、剩余作为发展资金。
解读:
第一步:补亏。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是《公司法》的法定要求,也是保障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
第二步:提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帮扶困难群众等。这是强村公司“社会效益”属性的体现,也是区别于一般公司的重要特征。
第三步:分红。按股权比例向股东分配收益。村集体所得收益优先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薄弱村补助、农户分红 —— 这里的“优先”体现了强村公司的惠民导向。
第四步:留发展。剩余收益作为公司发展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投资优质项目。这体现“兼顾积累”的原则,保障公司长远发展。
第二十四条【分配方案审批】
原文要点: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街备案后实施。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及时公示。
解读:
“双通过”程序:股东(代表)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双重审议通过,体现了对收益分配的高度重视,也保障了村民的参与权和决定权。
备案制:报镇街备案后实施,镇街有监督权和指导权。
公开透明:分配过程公开、结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防止“暗箱分配”。
第二十五条【农户分红】
原文要点:鼓励拿出一定比例收益用于农户分红,优先保障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等困难群体分红权益。
解读:
这是“惠民共享”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强村公司社会效益的重要落脚点。
“鼓励”而非“强制”,体现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避免“一刀切”。
优先保障困难群体,体现了“共同富裕”的导向,让强村公司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村民,特别是弱势群体。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三级监管体系】
原文要点:建立“区级监管、镇级主管、村级监督”的三级监管体系,形成监管闭环。
解读:
区级监管: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区财政局(财政资金监管);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工商登记、经营行为监管);其他部门协同监管。这是“横向到边”的部门协同监管。
镇级主管:镇街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每季度对运营情况、财务收支、项目推进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每季度检查”是硬性要求,体现了常态化监管。
村级监督:村党组织、村监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全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上报镇街。这是“纵向到底”的基层监督。
三级联动:形成“区级统筹协调、镇级日常监管、村级民主监督”的监管闭环,确保监管无死角、无盲区。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
原文要点:镇街对强村公司开展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经营效益、规范运行、集体增收、群众满意度等,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方案由镇街制订,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备案。考核结果与扶持项目推荐等挂钩。
解读:
考核主体:镇街,体现属地管理责任。
考核内容:四个维度 —— 经营效益(经济效益)、规范运行(管理水平)、集体增收(核心目标)、群众满意度(社会效益),体现了“多维评价”的思路。
考核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次划分简洁明了。
考核方案:由镇街制订,报三个区级部门备案。
结果运用: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扶持项目(正向激励);合格的督促提升(鞭策);不合格的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考核制度处理(负向约束)。考核结果与扶持政策挂钩,形成“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
原文要点:对违规决策、利益输送、虚报冒领、挪用集体资产、资产流失等行为,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解读:
追责情形:列举了五类典型违规行为 —— 违规决策、利益输送、虚报冒领、挪用集体资产、资产流失,基本涵盖了强村公司运营中的主要风险点。
追责方式: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刑事追责)。体现了“党纪 + 法律”双重追责,形成有力震慑。
“相关责任人”包括:村干部、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实现责任全覆盖。
第二十九条【容错纠错】
原文要点: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对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容错免责。
解读:
这是为基层干部“松绑减负”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容错免责,意味着容错不是“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必须有明确的容错情形和认定程序。具体情形和程序需在配套文件中进一步明确。
容错纠错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相辅相成,一个“兜底”、一个“托底”,既划清红线底线,又鼓励担当作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参照执行】
原文要点: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解读:
参照执行: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参照执行。这是考虑到部分“村改居”社区或纯居民社区可能没有集体经济组织,但也有发展社区经济的需求,参照执行体现了制度的包容性。
第三十一条【解释部门】
原文要点: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及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
解读:
解释部门:两个部门共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未尽事宜】
原文要点: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
解读:
这是兜底条款,明确了本办法与上位法的关系 —— 本办法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上位法和上级政策执行。体现了“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制统一原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原文要点: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解读:
施行日期: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即文件印发当日即生效,没有设置过渡期。
有效期:3年,体现了“试行”的定位 —— 先试3年,总结经验后再修订完善或正式印发。
三、核心制度亮点总结
(一)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引领
把党建引领作为首要原则,建立“党组织+三会”的治理结构,镇街党(工)委领导、村党组织引领,确保强村公司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集体所有,守住公有制底线
村集体绝对控股、集体资产产权不划转、严禁稀释村集体股份、集体资产委托经营不改变所有权,从制度上保障集体资产不流失。
(三)坚持全周期管理,织密监管网络
从设立、运营到注销,从财务、项目到人事,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建立“区级监管、镇级主管、村级监督”三级体系,形成监管闭环。
(四)坚持风险防控,筑牢安全底线
严禁违规担保、严禁违规举债、严禁非法集资、严禁关联交易、严禁空壳公司,划出多条“红线”“高压线”,防范各类风险。
(五)坚持惠民共享,体现社会效益
收益优先用于公益事业、薄弱村补助、农户分红,优先保障困难群体分红权益,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村民。
(六)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鼓励担当作为
既有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又有容错纠错机制;既有考核约束,又有扶持激励,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
汕尾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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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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