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城区强村公司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九届一百一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呈报区委九届常委会第201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委社会工作部反映。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
汕尾市城区强村公司规范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规范强村公司设立、运营、监管与收益分配,筑牢集体资产安全底线,推动村集体经济提质增效、带动农民增收,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村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以助推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增收为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通过投资、参股组建公司实体,以项目联建等形式统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现公司化运营兼顾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强村公司的设立登记、组织架构、运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强村公司管理坚持以下核心原则:
(一)党建引领,统筹推进。坚持镇(街道)党(工)委领导、村党组织引领,把党的领导贯穿强村公司运营管理全过程。
(二)集体主导,市场运作。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坚持集体控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规范透明,风险可控。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决策流程,强化财务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集体资产安全。
(四)惠民共享,提质增效。聚焦村集体经济增收、农民致富,推动强村公司收益优先用于公益事业、薄弱村补助和农户分红,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区级层面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旅局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负责强村公司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服务保障;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是强村公司属地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具体推进工作;村党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强村公司具体运营相关事项的决策和落实,村监会负责全程监督。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设立强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出资主体,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要出资方,鼓励多村联合、强弱抱团设立,支持吸纳优质经营主体、农户自愿参股,村集体需保持绝对控股地位。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来源合法,不得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作为注册资本,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三)有规范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组织架构、决策流程、经营范围、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核心内容。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强村公司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议与审议。由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提议,召开村务联席会(包括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审议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需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多村联合设立的,需分别经各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审核与备案。表决通过后,报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
(三)登记注册。凭镇(街道)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明确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完成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开立等相关手续。
(四)制度完善。注册登记后,完善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决策制度、风险防控制度等,明确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职责,报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强村公司原则上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村(社区)级强村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产生,可由具备股东身份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担任,并依法办理登记,同时鼓励通过聘请职业经理团队开展运营管理。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解散公司的,村(社区)级强村公司需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并报镇(街道)备案后,按程序依法予以清算并注销。强村公司在成立、注销阶段,均需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实行报备。
第八条 禁止设立空壳公司,不得设立无经营项目、无从业人员、无办公场所的“三无”强村公司;未经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批准,强村公司不得设立子公司。
第九条 强村公司的名称应当体现特色,具体名称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后确定。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条 强村公司应当建立“党组织+股东(代表)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方职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要求:
(一)村干部在强村公司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补贴、奖金,确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合理办公费用,按规定报销;退职的村干部原则上应退出公司管理层,特殊情况须报镇(街道)审核同意。
(二)公司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市场化招聘,优先吸纳本地农村闲置劳动力、大学毕业生、能工巧匠等人才,薪酬标准结合公司经营效益和岗位职责制定,报镇(街道)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强村公司聘请职业经理人,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得承揽强村公司工程项目、不得从事关联交易牟利,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和集体利益。
第四章 运营与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强村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级综合服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劳务服务、家政服务、养老托幼服务等;
(二)资源盘活利用:集体土地流转、闲置房屋租赁、集体资产托管、山林水面经营等;
(三)特色产业发展: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仓储、物流、销售,乡村文旅、民宿经营、农村电商等;
(四)工程建设服务:承接村内小型水利、道路、绿化、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微工程项目(需具备相应资质);
(五)其他符合政策要求、与村集体发展相关的合法经营项目。
严禁强村公司从事高风险、高污染、未批先建项目,严禁从事非法集资、违规放贷、炒作房地产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强村公司应当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报镇(街道)备案。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大额支出、对外合作等事项,须经股东(代表)会前置审议,报镇(街道)审核,涉及重大风险的需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规范:
(一)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项目由强村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再经股东(代表)会表决通过后按法律法规程序统一公开交易。
(二)大宗采购项目:由强村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后,经股东(代表)会表决通过后按规定统一公开交易。各类采购原则上均应签订合同(协议),金额较少无法签订合同的,须附上采购清单。
(三)集体资产委托经营:村集体资产委托强村公司经营的,需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营期限、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资产产权不得划转、出售给强村公司,协议报镇(街道)备案。
(四)强村公司可通过政府引导、金融机构融资或发债、企业合作运营或委托投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等方式,依法运作运营村企合作项目,实现村集体收入。
第十五条 风险防控要求:
(一)严禁强村公司未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违规对外担保;因经营发展需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经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所有融资事项均需报镇(街道)备案,接受资金用途监管。严禁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违规举债、严禁非法集资。
(二)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定期排查经营风险,严控非生产性支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上报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
(三)加强合同管理,所有经营活动均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合同条款,建立合同台账,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查,防范合同风险。
(四)不得擅自改变集体资产用途,不得违规处置集体资产,严禁个人和外部工商资本稀释村集体在强村公司中的股份。
第十六条 鼓励强村公司加强合作发展,支持区属国有企业与强村公司合作,带动强村公司发展优质项目;鼓励强村公司之间以强带弱、片区联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鼓励强村公司入驻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参与行政事业单位、镇(街道)和国企的服务类、工程类、中介类相关项目竞争。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强村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混管,村级开支不得在强村公司列支。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管理:会计、出纳分设,不得兼任,可委托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村干部以及强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人员。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管理:强村公司只能按规定开设基本账户与纳税账户、社保、公积金账户,用于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因经营需要确需增设一般账户等的,需提出书面申请,报镇(街道)审核同意,新增账户不得用于其他资金运行,相关项目完成后及时注销。推行资金收付“非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经营收入、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财务公开与审计:
(一)强村公司财务收支实行公示公开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收支明细、资产负债、投资项目、收益情况等;
(二)强村公司财务纳入镇(街道)三资监管和审计范围,每年由镇(街道)组织开展一次财务审计,区审计局可根据需要开展延伸审计;
(三)审计结果向股东(代表)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乡镇纪委、三资监管部门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强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保管期限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收益分配应当遵循“量入为出、兼顾积累、惠民共享”的原则,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相关基金后,合理进行分配,不得虚分、多分收益。
第二十三条 收益分配顺序: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帮扶困难群众等;
(三)按股权比例向股东分配收益,村集体所得收益优先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薄弱村补助、农户分红;
(四)剩余收益可作为公司发展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投资优质项目。
第二十四条 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街道)备案后实施。分配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及时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 鼓励强村公司拿出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农户分红,优先保障村内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的分红权益,带动农户共享发展成果。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区级监管、镇级主管、村级监督”的三级监管体系,形成监管闭环。
(一)区级监管: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负责强村公司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使用监管;区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登记、经营行为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同监管。
(二)镇级主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每季度对强村公司运营情况、财务收支、项目推进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做好日常监管和指导服务。
(三)村级监督:村党组织、村监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对强村公司运营、决策、财务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上报镇(街道)。
第二十七条 由镇(街道)对强村公司开展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经营效益、规范运行、集体增收、群众满意度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考核方案由镇(街道)制订,并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对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各类扶持项目;对考核合格的,督促其提升经营效益;对考核不合格的,由镇(街道)牵头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考核制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对运营管理中出现的违规决策、利益输送、虚报冒领、挪用集体资产、资产流失等行为,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强村公司发展模式,对在推进强村公司发展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容错免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及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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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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