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科学构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络,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结合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状况,制定本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群众对重大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意愿强烈,为进一步强化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科学规划布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特制定《汕尾市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总体布点规划方案》。相关方案2025年1月9日向各镇街、区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以及在2025年1月13日向公众征求意见后,形成了《汕尾市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总体布点规划方案(送审稿)》,并经区政府九届九十九次常务会审定后印发。
二、起草依据
(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二)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三、主要内容
《汕尾市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总体布点规划方案》共有三大主要内容:一是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至上”原则,结合我区实际,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指导,从更严格、更安全要求出发,科学编制和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系统性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二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其中禁止燃放区域内不设零售点。根据我区总人口数量,结合燃放政策和各镇(街道)的实际,尽可能减小风险、简化审批、易于监管,现拟在全区禁炮区范围外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控制在30家以内,其中建成区外长期零售店(点)25家(详见附表),建成区内临时零售店(点)5家(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政策相关情况进行布点)。三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要求。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文件要求,规定了零售点的选址要求、建筑结构要求、电气与消防要求、存放限量要求、人员要求和合法来源要求等。
关联稿件:汕尾市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总体布点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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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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