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总体布点规划方案
为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安全许可监管工作,深入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至上”原则,结合我区实际,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指导,从更严格、更安全要求出发,科学编制和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系统性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各环节的安全监管。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为切实解决民众对烟花爆竹燃放需求,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科学规划布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其中禁止燃放区域内不设零售点。根据我区总人口数量,结合燃放政策和各镇(街道)的实际,尽可能减小风险、简化审批、易于监管,现拟在全区禁炮区范围外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控制在29家以内,其中建成区外长期零售店(点)24家(详见附表),建成区内临时零售店(点)5家(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实际进行布点),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附表:汕尾市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表
备注:经营品种(范围)仅限经营C、D类烟花爆竹,严禁经营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级别以《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为准。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要求
(一)选址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桥下与涵洞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内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法律法规上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土地和建筑作为住所。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还应符合GB 50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二)建筑结构要求
1.临时建筑物(产品储存仓或拼接式板房)。
(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且不应大于200m²。
(2)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 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门的设置符合 AQ4128-2019 中7.1.5,7.1.6,7.1.7 的要求;应能承受风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3)烟花爆竹零售点内产品储存仓应满足如下要求: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应小于1m²;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的围护结构不应留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应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安装稳定性良好。
2.固定建筑物。
(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且不应大于200m²。
(2)采用固定建筑物作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时,宜为独立建筑物,建筑物只能作为烟花爆竹经营用途。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6)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烟花爆竹存放区和样品(无药)展示或销售洽谈区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不应有1KV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保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 300mm。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按使用面积大小,悬挂相应数量的自动感应干粉灭火器。
(四)存放限量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详见下表:

(五)人员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六)合法合格产品来源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确保所销售产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其他条件还应符合规定。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及实施情况,适时修改。
关联稿件:《汕尾市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总体布点规划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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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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