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2-09-05 17:26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九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汕尾市城区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汕尾市城区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尾市城区农贸市场规范管理,保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城区农贸市场持续繁荣发展,根据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持续深入推进精神文明创建九大行动的通知》(粤文明委发〔2020〕3号)及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农贸市场综合治理行动工作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汕市监网监〔2020〕12号)的要求,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农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开展星级评定。为保障农贸市场星级评定活动依法规范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经注册或备案的,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入场经营者,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星级农贸市场评定工作采取“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对星级评定标准、评定流程和评定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星级农贸市场的参评、审核、测评、评定、动态管理等工作,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五条  星级农贸市场设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

  第六条  星级农贸市场的评定机构是汕尾市城区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城区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测评小组,测评小组由以上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压实属地责任,相应成立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工作办公室和测评小组,加强对评定工作的指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的农贸市场及其周边进行综合巡查监管;组织辖区农贸市场开展星级创建;统筹安排测评及相关事项。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八条  农贸市场星级评定为全部纳入原则,全区农贸市场参加评定。

  第九条  参评单位需每月按要求提交参评资料,参评资料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加具意见,送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参评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经营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模板见附件1);

  2.市场平面示意图(模板见附件2);

  3.汕尾市城区农贸市场星级评定表(见附件3)。


第三章  测评与评定


  第十一条  星级农贸市场评定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一月一测评、一季一评定、年终总评定”的方式进行。测评工作均应当于下一月度上旬完成。

  第十二条  每月测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每季测评分为实地测评和群众满意度问卷测评2个部分,由区测评小组组织实施;季度评定与年度评定由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每月测评、每季实地测评按照《农贸市场星级评定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基数为100分,存在扣分现象的予以相应扣分,表现突出的酌情加分。

  第十四条  群众满意度问卷由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由区测评小组随机对参评农贸市场场内消费者及周边市民进行满意度调查。每个参评农贸市场的有效问卷不得少于30份,问卷平均分为群众满意度问卷测评分数。

  第十五条  季度评定分数由季内每月测评平均分、每季测评分数组成。每月测评平均分占季度评定分数的40%;每季测评分数由每季实地测评分数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分数组成,占季度评定分数的60%。其中,每季实地测评分数占每季测评分数的90%,群众满意度测评分数占每季测评分数的10%。季度评定分数计算方式为:季内每月测评平均分×40%+(每季度测评分数×90%+群众满意度问卷测评分数×10%)×60%。全年4个季度评定分数的平均分为年度评定分数。

  第十六条  星级评定结果根据年终评定总分数确定。按分数高低评出五星级市场1家,四星级市场2家,三星级市场3家。

  第十七条  季度评定、年终总评定结果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评定委员会审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季度评定、年终总评定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材料,由评定委员会进行裁定,裁定结果应于接到申诉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裁定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评定委员会裁定,星级评定结果生效,有效期1年。

  第十九条  对获评星级的农贸市场给予提质升级补助,年终被评定为五星级市场、四星级市场、三星级市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拨付。

  第二十条  评定委员会作出星级农贸市场评定后,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星级标识制式,制作、颁发证书和牌匾,落款为汕尾市城区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星级农贸市场因正在改造升级等特殊原因,无法如期参评的,经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保留原星级称号,但不参加年终总评定。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测评小组对已评定的星级农贸市场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现星级农贸市场存在严重问题的,评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星级农贸市场在当年度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况应当降低或撤销其星级农贸市场称号。

  1.在国家、省、市级创文创卫等工作检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被通报批评的;

  2.农贸市场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3.当年度被行政处罚的。降低或撤销星级农贸市场称号的决定,应当由评定委员会进行裁定。被降低、撤销星级农贸市场称号的,相关证书、牌匾应当按照裁定结果予以调整或收回。

  4.星级称号有效期1年,次年度评定后重新挂牌。

  第二十五条  被降低星级农贸市场称号的,当年年度评定不得评为五星级市场;被撤销星级农贸市场称号的,取消当年年度评定资格。

  第二十六条  作出降低、撤销星级市场称号决定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降低、撤销星级农贸市场称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异议材料,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星级农贸市场评定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2年7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经营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模板)

图片1.png


  附件2:市场平面示意图(模板)


图片2.png


  附件3:

汕尾市城区农贸市场星级评定表(模板)

                                                                                               填报时间:

市场名称


法人代表


市场地址


市场自评

情况


审核情况


审核结果


备    注



政策解读:关于《汕尾市城区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15020001  粤ICP备07026143号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76号
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府大楼  联系电话:0660-3366678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