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汕尾市城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城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九届一百一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反映。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日
汕尾市城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汕尾市城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干旱、洪涝、工程事故、水质污染等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农村供水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公众参与、群防群治”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汕尾市城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系统发生的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1.5 预案版本受控和修订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报批。
2 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农村供水工程9宗,主要分布于红草镇、捷胜镇、东涌镇、新港街道,全区覆盖农村供水人口54460人,其中规模化供水工程4宗,覆盖供水人口50639人;千人及千人以下供水工程4宗,覆盖供水人口3821人,城市供水管网延伸覆盖人口31919人(东涌镇西片区接驳市政管网)。
3 突发事件与主要类型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性质和成因,供水突发事件可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水源污染3类。
(1)自然灾害类供水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居民临时饮水困难问题,包括下列情况:
①因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取水水位持续下降。
②因洪涝、滑坡、泥石流、冰冻等自然灾害导致农村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供水设施设备毁损等。
(2)工程事故类供水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居民临时饮水困难问题,包括下列情况:
①取水构筑物垮塌、断裂等致使水厂进水量减少或中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维修而停止取水。
②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发生爆裂、漏水、堵塞等故障。
③输配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爆管、垮塌、漏水等。
④泵站、机电设备等供水设施设备遭到破坏,计算机监控系统遭受入侵等。
(3)水源污染类供水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居民临时饮水困难问题,包括下列情况:
①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机物、重金属、油污等污染,或藻类大量繁殖、咸潮入侵等。
②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药剂、致病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4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4.1 应急调水
(1)水源水量不足时启用备用水源;无备用水源的,可通过开辟新水源、铺设调水管网或由有富余水量的供水工程进行管网延伸覆盖供水等措施应急调水。
(2)应急调水的水源水质不宜低于拟调入供水工程的水源水质,或满足拟调入供水工程净水工艺的处理要求。
(3)水源切换运行前,应评估管网对不同水源水质的适应性,并冲洗输水管道;水源替换时,可通过分区供水调度、新旧水源混合勾兑等措施保障水的化学稳定性,避免管网水质恶化。
4.2 分时分片供水
(1)因水源水量不足或末梢水压不均衡无法24小时连续供水的,应采取分时分片供水措施。
(2)采取分时分片供水措施时,应公告分时供水时间和分片供水范围,提醒农村居民提前做好储水准备。
4.3 拉水送水
(1)因水源水量不足或水源污染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时,应采取拉水送水等措施保障基本水量供应,守住饮水安全底线。
(2)拉水送水车的罐装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瓶(桶)装水应符合GB19298的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应符合GB8537的要求。
(3)拉水送水车可使用应急送水车或消防车、洒水车等符合条件的车辆,使用前应冲洗消毒。
(4)拉水送水前应告知农村居民做好储水、接水和节水工作。
(5)对于行动不便的失能人群,拉水送水单位应配合所在镇(街道)、有关部门、村(社区)提供送水上门服务。
4.4 应急储水
(1)在缺水季节或水源短缺地发生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时,供水单位应及时向农村居民告知情况,并引导农村居民储水蓄水。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设置集中应急储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急储水设施的容积根据集中安置点用水量和送水情况综合确定。
②应急储水设施材质符合GB/T17219规定,使用前进行清洗和消毒,不使用装过有毒、有害物质的储水设施。
(3)应急储水设施管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地埋式的应急储水设施周边20m范围内无污水排放点、垃圾堆放点、化粪池等污染源。
②未安装管道供水的储水设施,使用集中水龙头或公共取水器具进行取水,严禁使用自备取水器具取水。
4.5 应急净水
水源或供水设施受到污染,现有净水工艺不满足净化要求时,Ⅲ型以上供水工程可采取应急净水处置。
(1)应急净水工艺或设施设备选择应根据水源突发污染和供水系统特点,经技术经济比选,充分利用现有净水工艺进行适度改造,保障供水达标。
(2)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初期,现有净水工艺改造周期不能满足供水需求时,可采用移动式净水设备。
(3)可采用水质净化装置、单户净水器等应急净水设备进行处理。
(4)去除有机物、异臭异味时,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处理,去除藻类污染采用预氧化(高锰酸钾、氯、二氧化氯、臭氧等)、强化混凝、加强过滤等工艺。
(5)去除重金属、氨氮、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应急处理技术,按照GB50013的有关规定执行。
5 组织体系与职责
全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镇(街道)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
5.1 指挥体系
成立汕尾市城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协助联系水利工作的副主任及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局、区供电局、各供水工程管理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长兼任。各镇(街道)应成立相应的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
5.2 农村供水组织机构的职责
5.2.1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村供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农村供水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区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区农村供水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水利、生态环境、科教、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5.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起草全区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水利、生态环境、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5.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农村供水应急工程、项目计划审批下达。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中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并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抢险救援指挥和受灾群众提供公用通信保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中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并为抢险救援指挥和受灾群众提供公用通信保障。
区公安分局: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处置工作,做好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
区民政局:做好遭受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应急工作经费、恢复重建费用及时安排和下拨,以及农村供水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饮用水源水质异常情况,依法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做好城乡供水技术支持和资源共享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供水抢修和应急支援工作;参与灾后供水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农村供水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依职责参与重大供水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提供农村供水工程重大安全事件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以及恢复农村供水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遭受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镇村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以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和卫生保障。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协助主管部门发布农村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宣传报道和公益广告宣传。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市场流通的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价格监管。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调度全区消防救援力量参与事故救援。
区供电局:负责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电力保障。
5.2.4镇级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有关镇(街道)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订管辖区域内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掌握管辖区域内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管辖区域内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2.5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作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编制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6 预案运行机制
6.1 监测预报
(1)监测单位及报告制度: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全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区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各有关镇(街道)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重大供水工程突发事件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因地制宜制定应对措施,为解决好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供水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包括仪器在线监测、人工监测与安全巡查,具体监测内容包括:
①水源水量、水位、水质。
②取水口、建(构)筑物、输配水管网安全状况。
③出厂水水质和末梢水水质。
④主要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状态。
⑤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污染源及防治情况。
⑥其他可能导致供水问题的风险因素。
(3)水质、水量、水位、水压及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等在线监测点的设置符合T/CECS493的规定,水质检测项目、频次符合SL310的规定。
(4)应急供水保障单位应建立水情、雨情、旱情、灾情等各类信息的同步交换、上下联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5)接到异常监测信息后,应急供水保障单位要开展会商交流,分析研判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应急供水措施。
6.2 预警
6.2.1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6.2.2预警发布
区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对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并报告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市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Ⅰ级预警、Ⅱ级预警,由相关镇(街道)报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Ⅲ级预警由相关镇(街道)研判,经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以镇(街道)名义向辖区内发布预警公告。Ⅳ级预警由相关镇(街道)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研判,以受灾地所在镇(街道)名义发布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应包括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1)预警信息应包括供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急供水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2)根据收集和掌握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测报预报信息,以及供水单位日常监测信息,及时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水源预警,包括农村饮用水源地水量、水位、水质等异常预警。
②供水预警,包括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状况异常预警、设备和管道异常预警、出厂水和管网监测点的水质及水压异常预警。
(3)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源和供水异常情况分析研判危害程度和发展势态,及时发布或报告预警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农村居民临时饮水困难但不致影响社会稳定时,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向农村居民发布预警信息和预防性措施。
②当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时,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向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预警信息。
7 应急响应
7.1 总体要求
出现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有关镇(街道)报告并先行进行处理;各有关镇(街道)农村供水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应全区农村供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各有关镇(街道)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区政府应急预案启动,有关镇(街道)的应急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7.2 响应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7.2.1Ⅰ级(特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万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1000人以上集体中毒。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地区10万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7.2.2 Ⅱ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不含10万人),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100人)重伤,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地区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7.2.3Ⅲ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不含5万人),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100人以上500人以下(不含500人)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地区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7.2.4 Ⅳ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不含1万人),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1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100人)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地区5千人以上1万人(不含1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7.3 分级响应与启动条件
7.3.1Ⅰ级应急响应:符合发生特大供水安全事件情形,或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上报情况进行研判分析,认为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应由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请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决定。同时,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在1小时内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相关镇(街道)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7.3.2 Ⅱ级应急响应:符合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情形,或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上报情况进行研判分析,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同时,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相关镇(街道)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7.3.3 Ⅲ级应急响应:符合发生较大饮水安全事件情形,或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上报情况进行研判分析,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同时,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有关镇(街道)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7.3.4Ⅳ级应急响应:符合发生一般饮水安全事件情形,或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上报情况进行研判分析,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同时,区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有关镇(街道)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7.4 指挥协调
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有关镇(街道)现场指挥部应当纳入区级现场指挥部。区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镇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督导,并按其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7.5 现场处置
发生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有关镇(街道)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行进行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工作要点措施:
(1)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导协调各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应急资源调配,落实应急保供措施。
(2)应急抢险。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或供水设施遭突发事件影响的情况下,应组织对事故破坏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设施、机电设备和计算机系统等的紧急抢修,指导事发地调集工程机械投入应急抢险,尽快恢复受损取水和供水设施。农村水源或供水设施受到污染情况下,应停止供水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对受污染的农村水源及附近污染水域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卫健部门通报污染状况和水质数据,并向下游通报有关情况。
(3)应急保供。应指导、协调事发地制定供水中断区域限制供水计划,根据水源突发污染、供水设施破坏等不同风险状况,启动相应的供水应急响应机制,通过原水、清水调度,启动应急备用水源、临时供水设施、移动供水设备等,实施水量应急调度,保障水源供给。负责组织设置临时供水点,统一调配分发饮用水,确保紧急情况下居民的基本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4)交通管理。负责协调交通管制,确保供水设备维修人员和供水车辆能够顺利进入现场,同时协助引导交通,避免交通拥堵。
(5)新闻宣传。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和通报权威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
7.6 响应调整与终止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结束处置工作,恢复正常供水,并及时发布公告告知公众。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完成处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事件全面控制,所造成危害已被彻底消除。
(2)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已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不影响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
(3)供水工程具备恢复正常供水的条件。
7.7 后期处置
(1)总结分析。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复盘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影响后果,找出水源和供水设施短板,分析应急供水措施的不足,提出下一步对策措施。同时,根据分析结果,修订完善应急供水方案,完善处置措施,进一步提升农村供水应急处置和供水保障能力。
(2)善后处置。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受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影响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启动保险理赔工作,妥善处理因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3)恢复重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镇(街道)应立即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尽快恢复受损农村供水设施。卫健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GB5749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有关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必要时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建立供水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2 资金保障
有关镇(街道)应按照区政府处置应急情况的有关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并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8.3 物资保障
有关镇(街道)应按照“归口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协调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工作,发生事故时,按照响应等级由各级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8.4 电力保障
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电力保障体系。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的可靠供应。
8.5 通信保障
区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正常。
8.6 备用水源
(1)以地下水和小型地表水为水源的Ⅲ型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应建设备用水源。
(2)备用水源建设应满足备用供水需求,兼顾应急供水功能,做好与输水管网、水厂的互联互通。
(3)备用水源维护性运行应根据取用水设施设备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维护运行周期。
(4)备用水源应采用与原水源相同的保护标准和措施。
8.7 物资储备
(1)应急物资储备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安全节约的原则。
(2)应急供水物资储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依托规模较大的水厂、片区供水站、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统筹进行物资储备。
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供水工艺及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储备常用的易损易耗物资材料,包括水泵、管材、管道、阀门、滤料、化学药剂和消毒药剂等。
③活性炭、大型管件等平时较少使用的应急物资,与生产厂家、供应商建立联系,保证突发状况时及时供应;
(3)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供水工艺与需求储备采样仪、水质测定仪等便携式水质检测仪器。
(4)有条件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备拉水送水车,同一区域内多个供水单位可统筹配备应急送水车和应急净水车。
(5)应急物资可按标准定量管理,根据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储备,应急物资应每年定期检查,必要时更新。
9 监督管理
9.1 应急演练
(1)Ⅲ型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计划,明确演练内容、组织方式、规模、人员和物资设备配置。
(2)应急演练可由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演练或参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综合演练,每年演练至少1次。
(3)应急演练过程要采用文字、照片和音像等方式形成演练记录,及时总结发现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调整完善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健全应急供水措施。
9.2 宣传教育
为确保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队伍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各参与单位要在平时结合自身工作,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在日常维修中有针对性的培训管网快速抢修技能,确保水质合格并定期检测,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1)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短信、公众号等方式,向农村居民宣传供水突发事件下的安全饮水和节约用水知识。
(2)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倡导农村居民参与保护水源和供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降低供水风险,提升供水保障程度。
9.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0.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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