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区府办〔2025〕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汕尾市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九届一百一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3日
汕尾市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尾市城区区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发挥区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油,是指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区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区级储备粮油品种主要包括: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花生油、调和油、大豆油、菜籽油)等。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粮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区级储备粮油,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调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除外。不得将区级储备粮油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不得利用区级储备粮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级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备规模由区政府下达。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相关费用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汕尾市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称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区政府下达的任务,编制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动用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汕尾市城区财政局(以下称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国有粮库的安全设施和维修费用、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汕尾市分行(以下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区粮油收储公司)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直接负责。
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将管理数据接入对应平台。
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油由区粮油收储公司承储并由区粮油收储公司自有仓库储存,一般不实行异地储存。
第十一条 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每年10月提出区级储备粮油下一年度的静态轮换计划,报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稻谷)轮换实行静态管理,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根据轮换计划于每批次储备粮轮换前提出轮换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审核,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区级储备油、成品粮(大米)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油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求。同一存储品种实行的动态轮换,库存成本不变,费用包干。
区粮油收储公司调查并提供近三个月华南粮网交易参考价和初步交易方式,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发行和区粮油收储公司等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轮换建议价格及交易方式,报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批准轮换交易后,若以当次轮换价格交易未成交,则由区粮油收储公司调整交易价格(原则上调整幅度不超过1%,取整到元)再次交易。
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和变换储存品种的轮换,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竞价交易方式或国家规定的其它交易方式进行,并全程留痕备查,按照国家规定保存相关资料、凭证。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对中标方的企业经营管理信用和社会信誉资质等进行审查,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违法经营或违反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报告。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稻谷)每批次储藏期为2-3年,每批次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经区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局报请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区级储备粮轮换期间,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确保各月末实物总库存量不低于计划规模的70%,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则上稻谷、小麦每三年轮换100%,成品粮油每年至少轮换一次,并在保质期内轮换出库。区粮油收储公司应保证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计划的90%。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收储入库或轮换完成后,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对收储或轮换的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区发展改革局进行确认。区发展改革局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区财政局、市农发行。
第十五条 入库储存的区级储备粮油,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区粮油收储公司对所承储粮油的数量和质量直接负责,保证储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储存期间应当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区级储备粮油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末、11月末前按程序报送区发展改革局,保证区级储备粮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区级储备粮油确认和监督检查相关的质量检验,应当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并熟悉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政策要求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
区级储备粮油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用作食品生产的,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十六条 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区分不同的年份、品种、等级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廒间专仓储存。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设立保管总账、保管分仓账、商品明细账,明确年份、等级、价格、数量、存放地点、轮出、购入等相关情况,保证“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安全管理,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及《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的要求,达到无害虫(无渗漏)、无霉变(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标准。
第二十条 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积极应用先进储粮(油)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严格执行粮(油)情检查、登记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区粮油收储公司做好区级储备粮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油。
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地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对破坏区级储备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三章 动 用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预警。
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区级储备粮油高效动用。
第二十四条 当区内粮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油应急的,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动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认定,以国家、省、市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为依据。
动用方案包括需要动用的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区粮油收储公司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油被动用后,应当在4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并向区粮油收储公司下达动用命令。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区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等在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其中:
(一)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结算;
(二)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包干使用;
区级储备粮(稻谷)保管费用按每年每吨180元的标准逐月拨付,轮换费用按每批次每吨60元核拨;
区级成品粮(大米)保管费用按每年每吨600元的标准逐月拨付;
区级储备油保管费用按每年每吨1400元的标准逐月拨付,轮换价差亏损按每年每吨1400元拨付。
根据实际情况,保管费用、轮换费用需要调整时,由区粮油储备公司提出调整方案,经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市农发行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另发文执行。
区级储备粮油使用贷款的,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区级储备粮油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轮换储备粮油有关业务核算;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区级储备粮油相关资金管理。区级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所得的货款,全额及时缴入在市农发行开立的专户,用于偿还储备粮油贷款,区级储备粮油轮换所产生的价差亏损,由区财政局在粮食风险基金中拨补;轮换价差收入,由区粮油收储公司上缴区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区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轮换价差、粮库建设等支出安排计划,上报区财政局。粮油费用按月拨付,区粮油收储公司将预拨资金资料上报区发展改革局,经区发展改革局核定储备数量后,报区财政局核拨。
第二十八条 市农发行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转款专用。区级储备成品粮及区级储备油贷款资金供应管理按照市农发行贷款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凭证、账本、报表应当如实记载库存数量、库存成本、轮换盈亏以及费用开支等情况;财务核算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第三十条 区政府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引起的价差亏损、费用等及国家规定的保管自然损耗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区粮油收储公司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拨补。因区粮油收储公司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区粮油收储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区粮油收储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取消相应的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任务。
第三十三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储备粮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区粮油收储公司对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 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
第三十六条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规定对其发放的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区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区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
区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区粮油收储公司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及时报告和处理承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区粮油收储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挠或者干涉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区发展改革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机关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区府办〔20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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