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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械罚〔2026〕2003号)
2026-03-31 10:52 来源: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X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法定代表人

XXX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X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药监械罚〔2026〕2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中频激光综合治疗仪(型号:XY-802,生产日期/批次:2024.11.25/01批,粤械注准20182090891,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及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复检,生产的中频激光综合治疗仪(型号:XY-805,批号:20221101,粤械注准20182090891,以下简称涉案产品2)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检验,检验项目“输出参数的限制”结果均不符合粤械注准20182090891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的产品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产品中,涉案产品2于2022年11月11日生产共5台,于2022年11月11日以80元/台的价格销售至河南仁久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400元;涉案产品1于2024年11月25日生产共10台,于2024年11月26日以115元/台的价格销售至成都市亿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150元。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开展召回工作,召回数量为0台。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为1550元(涉案产品1货值1150元,涉案产品2货值400元),违法所得为1550元(涉案产品1违法所得为1150元,涉案产品2违法所得为400元)。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1日生产并销售的涉案产品2货值为400元,违法所得为400元,但违法行为均己过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及未发现有不良反应等危害后果,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产品2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

罚没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

2.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115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15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1月27日

处罚有效期

2026年4月27日

公示日期

2026年1月27日

公示截止期

2026年4月27日

处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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