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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整治旅游市场,城区六大典型案例曝光
2026-02-11 17:08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近年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旅游市场监管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消费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现将6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汕尾市城区保利金町湾某海鲜餐厅未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提供的商品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

  2025年9月18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汕尾市城区保利金町湾某海鲜餐厅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在就餐区的冰箱以及柱子上分别张贴了一张A4纸,纸上内容显示“餐巾纸2元,餐具、茶水3元”,字体较小,柱子上纸张张贴位置未朝向大门,存在视觉盲区。现场未发现有张贴提供免费餐具的告示,也未发现可提供给消费者免费使用的餐具(包括碗和筷子)。检查发现海鲜选购区悬挂有黑色塑料袋,当事人称重时未对黑色塑料袋进行去皮,未对超负偏差值的黑色袋进行更换,仅口头告知部分消费者有减称,未履行好告知消费者所购商品真实情况的义务。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378元,并处罚款12689元,罚没款共计36067元。

  二、汕尾市城区某时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10月8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汕尾市城区某时光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消费者入住后,通过建立的微信群发送文字信息提醒“垃圾请投放垃圾桶,卫生脏乱需要加收清洁费200元起”“卫生不要太过脏,太脏乱需要加收清洁费”等情况,但未明确“脏乱差”的具体界定和收费标准,也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公示牌、价目表等形式对“清洁费”的收费项目、标准予以公示。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处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200元。

  三、汕尾市城区某帆牛腩店计量作弊案

  2025年9月29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节前消费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汕尾市城区品清某帆牛腩店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未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无铅封,属于具有作弊功能且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一台,并处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汕尾市城区某文牛腩店计量作弊案

  2025年9月29日,我局在开展节前消费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汕尾市城区某文牛腩店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未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无铅封,属于具有作弊功能且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一台,并处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汕尾市城区某雄麻辣烫店经营者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10月2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汕尾市城区二马路的某雄麻辣烫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肉类、蔬菜等各种食材,以串收费,台面及货架上未发现价格标示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做好明码标价,并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030元。

  六、汕尾市城区保利金町湾某海鲜餐厅虚假宣传和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6年1月3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保利金町湾的汕尾市城区某海鲜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海虾标价“78元/斤”,纸巾标价“2元/包”,扇贝标价“48元/斤”。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该店发现部分单据显示海虾以“88元/斤”、纸巾以“3元/包”、扇贝以“58元/斤”的价格结算,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执法人员另发现该店在美团平台上发布的套餐使用“比别家多量”的描述,套餐的图片内容含有“口碑封神”“汕尾鲜货天花板”等夸张描述,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予以立案,对其在元旦期间政府已公示《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元旦假期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的前提下违反价格法的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该店在美团账号上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5000元;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综上,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70元,处罚款105000元,罚没款共计105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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