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4年1月18日至19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无冻干粉设备、未建立并执行冻干粉生产工艺规程等10项不符合规定(其中1项为关键项目,8项为重点项目,1项为一般项目),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2024年8月21日,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2023年4月27日至28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未有效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等10项不符合规定(其中1项为关键项目,6项为重点项目,3项为一般项目),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药监化责改〔2023〕0427-27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随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并经过确认。2023年8月31日,当事人因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 马×为当事人上述两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为该案的责任人。2023年马×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元。 朱××为当事人上述两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协助法定代表人进行质量管理,为该案的直接责任人。2023年朱××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