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单位和产品名称的公告
我局检查发现以下单位存在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之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7月23日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现将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予以公告:
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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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3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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