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我区海鲜餐饮行业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以鲜活或冰鲜海产品为主要原料、经现场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包括海鲜酒楼、海鲜餐厅、海鲜排档、海鲜加工门店等(以下简称经营者)。
三、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经营主体责任,规范自身价格、计量和服务行为,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四、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设置海鲜池的,每一格暂养区、每一处陈列位都应当挂出价格牌,标明海鲜品名、单价和计量单位。不得用“时价”“面议”等模糊说法替代标价。
五、同一种海鲜因产地、规格、等级不同而存在差价的,应当按不同价格分别标品名、分别标价。鲜活与冰鲜海产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分区摆放、分开标价,不得混放后笼统报价。
六、鼓励经营者接入“汕湾鲜价”海鲜价格线上公示平台,将当日在售海鲜的品种、规格、价格逐户录入,供游客扫码查询、跨店比价;店内价格牌标价应当与线上平台信息保持一致、同步更新。
七、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计价后消费”模式,在消费者点单后、海鲜烹制前,向其出示列有海鲜品名、数量、金额的消费清单,经消费者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行加工,防止事后产生价格争议。
八、经营者使用的电子秤等计量器具应当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定期维护送检。海鲜称重过程、称重结果及核算金额应当让消费者过目;消费者对称重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复秤核对。
九、海鲜套餐、团购商品应当标明所含菜品名称、份量、计价单位和价格,以及使用时段、有效期、使用规则和限制性条件,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按约使用套餐或团购。
十、经营者收取的茶位费、纸巾费、调料费、海鲜加工费、服务费等一切附加费用,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和点餐前明码标示,不得在结账时擅自加收;海鲜如需另行收取加工费的,应当在点餐前明确告知不同做法对应的每斤加工价格。
十一、经营者应当配合接入我区“互联网+AI监管”平台,营业期间保持画面在线,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云端巡查和AI识别开展后厨远程监督。除后厨外,经营者应在门店海鲜池、称重区、收银台等其他重点区域自主设立视频监控,减少消费争议,鼓励同步推行“明厨亮灶”,向消费者公开食材加工过程。
十二、经营者应当主动处理消费投诉,不得拖延、推诿或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诉求;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消费清单、交易记录、监控录像等资料。
十三、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消费者确认清单之外加收未标明的费用;以低价招揽顾客、事后高价结算,或对不同游客实行两套价格、看人报价;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或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价方式诱导消费者交易、实施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十四、本指引由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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