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18-04-07 16:07 来源: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2016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功能分类)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的概况

一、主要职责

本单位机构类型属机关法人,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对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能是:

1)、审判法律规定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述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本院一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3)、执行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执行案件。

4)、做好本院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做好城区法院的监察工作;领导院直属单位和社团工作。

5)、管理城区法院及中心人民法庭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6)、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7)、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纳入区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为本级单位,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县级本级预算。

机构设置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内设政工科、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执行局、法警大队13个机构和1个人民法庭——田墘中心人民法庭,无下属单位。

    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省级财政供养政法编制在职45人,省级财政供养退休人员3人,地方财政供养事业编制24人,地方财政退休供养人员21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352.04万元,比上年减少74.86万元,下降17.54%,主要原因是2016年司法责任制改革,我院由省统管,实行“统分结合”政策,部分人员上划到省,地方财政保障职工,所以预算收入减少;支出预算352.04万元,比上年减少74.86万元,下降17.54%,主要原因是由省统管,实行“统分结合”政策,部分人员上划到省,地方财政保障职工,所以预算支出减少。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财政预算没有安排资金。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无;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无;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无;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无。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5.76万元,比上年减少16.08万元,下降10.32%,主要原因是2016年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行“统分结合”政策,部分人员上划到省,在地方财政保障人员减少,所以机关运行经费减少。其中:办公费5.76万元,印刷费0万元,邮电费0万元,差旅费0万元,会议费0万元,福利费0万元,日常维修费0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0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0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0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4871.80万元,分布构成情况为:流动资产2901.32万元,固定资产1970.48万元,主要实物资产数据情况为:房屋及建筑物1335.57万元,交通设备269.03万元,其他办公设备365.88万元,资产变动情况为:与上年相比增加764.73万元。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四、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2016年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共.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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