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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汕尾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预算
2018-04-07 15:04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2016年      

汕尾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汕尾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功能分类)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汕尾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2、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的管理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指导全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全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库、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承担全区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统计、分析、公开工作;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3、组织指导对全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4、承担市场主体信誉分类监督管理,组织市场主体开展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信誉查询和信用预警等服务。      

5、承担对流通领域市场行为的风险预测分析和市场交易风险防范,建立并实施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      

6、负责拟定便利营商的措施、办公并组织实施;拟定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支持企业经营模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后持续健康发展;协助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统筹全区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      

7、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8、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组织广告业统计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10、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11、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12、依法组织查处违法直销、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13、负责消费维权及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区流通领域商品及有关服务抽查检验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网络体系建设,查处违法商品质量法规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14、统筹协调指导全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做好与司法的衔接工作。      

15、指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工商系统干部培训、素质教育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区工商系统规范化建设和全区工商部门行政效能、政风行风建设,统筹全区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16、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17、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局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汕尾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汕市区机编 [2015]21号文件的规定设7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包括财务室等等)、人事监察股、法规股、登记注册股、企业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管理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下设新港、香洲、凤山、东涌、红草、捷胜、马宫(待成立)7个工商所。      

根据汕市区机编 [2015]21号文件的规定,我局人员编制数为204人,其中行政及参公编制人数156人,执法专项编制15人,事业编制人数7人,工勤编制人数26人。2016年财政供养实有行政在职人员134人,事业在职人员5人,工勤在职人员25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89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2017.39万元,比上年增加174.13万元,增长9.45%,主要原因是2015年我局经费由市局拨款,2016年归于地方,经费支出由区财政负担,增加部分主要为人员工资福利支出预算,属正常调整。支出预算2017.39万元,比上年减少174.13万元,增长9.45%,主要原因是2015年我局经费由市局拨款,2016年归于地方,经费支出由区财政负担,属正常调整。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88.08万元,比上年减少0.01万元,下降0.01%,主要原因是控制经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无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费22.18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8.72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接待费25.18万元,比上年减少0.01万元,下降0.04%,主要原因是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39.36万元,与2015年度无可比性,主要原因是2015年我局经费由市局拨款, 2016年归于地方,经费支出由区财政负担,两者填报口径不同。其中:办公10.54万元,印刷费5.12万元,邮电费6.1万元,差旅费0.3万元,会议费0万元,福利费2.15万元,日常维修费2.32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4.89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0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1.2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05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1793.06万元,分布构成情况为:固定资产1793.06万元,主要实物资产数据情况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1246.77万元、通用设备479.02万元、专用设备6.91万元、文物和陈列品0.37万元、图书、档案0.51万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59.48万元,资产变动情况为:比上年相比增加1.32万元。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四、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2016年工商局部门预算公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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