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汕尾市城区外事侨务局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汕尾市城区外事侨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功能分类)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汕尾市城区外事侨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区外事侨务局是区人民政府主管外事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外事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研究制订有关外事侨务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了解、掌握和反映香港、澳门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重要情况和动向,提出汕港澳加强合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处理日常涉港澳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络接待工作。
(三)负责因公临时出访管理工作,承办全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核、报批工作,办理因公赴港澳人员通行证的领发及统一管理和收缴工作,指导外事业务,监督执行外事纪律。
(四)负责侨务法规的宣传教育,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处理有关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其侨眷的来信来访,协助对贫困归侨扶贫救济;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华侨的资金、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承办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以及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的日常审核工作及跟踪监督管理;办理归侨、侨眷身份确认;负责侨房政策的落实,接待和处理侨胞及侨眷侨属的来信来访。
(五)负责对侨胞自愿捐赠物资的审核、报批和使用监督工作。
(六)综合华侨、海外华人的信息,建立侨情档案,负责侨务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七)参与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资金、人才、技术引进工作,并对引进的重点侨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指导扶持归侨、侨眷企业和为侨服务企业的发展。
(八)调查和落实归侨海外工龄政策,承办外籍华人申请来我国定居和华侨回国定居的事宜,帮助和协调“三侨”学生入学和毕业分配。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局本级预算。
(二)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纳入区外事侨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为本级单位,本部门无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1988年5月17日设立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工作人员3人,定为正科级单位。2005年1月11日,更名为汕尾市城区外事侨务局,定编4人,设正、副局长各1名。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收入预算99.96万元,比上年增加8.47万元,增长8.47%,主要原因是举办国际理解教育及涉侨政策活动经费增加;支出预算99.96万元,比上年增加8.47万元,增长8.47%,主要原因是举办国际理解教育及涉侨政策活动经费增加。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与上年保持不变。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与上年保持不变。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50.78万元,比上年增加13.08万元,增长25.76%,主要原因是增加其他交通费用、住房公积金。其中:办公4.8万元,印刷费0万元,邮电费0万元,差旅费0万元,会议费0万元,福利费0万元,日常维修费0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0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0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56万元,住房公积金3.06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22.48万元,分布构成情况为:流动资产19.54万元;固定资产2.94万元,主要实物资产数据情况为:其他办公设备2.94万元,资产变动情况为:与上年相比增加0.82万元。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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