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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21-04-15 09:41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关于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汕市区府办〔20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提高我区老年人优待水平,完善我区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根据《汕尾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执行时间

  汕尾市城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发放标准

  (一)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

  (二)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资金保障和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民政局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邮政储蓄银行代理发放,区财政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

  四、申请程序和终止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由本人(代理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复印首页及个人资料页),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汕尾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村(居)委会认真核实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存折账号)上报镇(街道)审核。

  (二)审核。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局进一步审核后,完成审批手续,将经审批的申请对象统一造册发放,报区财政局备案。

  (四)终止。享受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或户籍迁出的,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并报区民政局,从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五、发放办法

  高龄津贴采取按季申报,按季发放,各镇(街道)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8日前,将审核对象汇总后造册上报区民政局(纸质一份,同时报送电子表格)。

  六、完善动态和监督管理

  (一)对符合条件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村(居)委会、镇(街道)、区民政局三级档案管理体系,按类别进行登记,及时记载变动情况。

  (二)高龄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或户籍迁出老人的情况。否则,高龄津贴由区民政局予以追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高龄津贴是党和政府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我市、区两级政府列入十大民生实事之一。该民生工程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确保4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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