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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汕尾市城区残联预算
2018-02-09 17:54 来源: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2018年汕尾市城区残联

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汕尾市城区残联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功能分类)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汕尾市城区残联概况

汕尾市城区残疾人联合会是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区残疾人事业工作。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检查落实。

2、制定全区残疾人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落实;指导各镇、街道残疾人工作,发挥综合、组织协调、咨询服务。

3、密切联系全区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4、团结、教育全区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和树立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5、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

6、开展全区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工作;致力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7、维护社会化的工作原则;协调残疾人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团体工作;培养残疾人事业工作者。

8、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国际残疾人福利机构之间的交往和合作。

9、承担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本单位为汇总预算,本级及下属机构单位的汇总预算

汕尾市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内设1个办公室:机构编制4人,在职实有人员4人,离退休人员3人。

下属1个单位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事业编制2人,在职实有人员2人。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1.2018年本部门收入预算113.18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35.04万元,增加44%,主要原因是增加人员工资和日常开支,所以预算比去年收入列增加。

2.支出预算113.18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35.04万元,增加44%,主要原因是增加人员工资和日常开支,所以预算比去年支出列增加。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2.5万元,比上年增加2.5万元,增加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费2.5万元,比上年增加2.5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公车维修;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与上年保持不变。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4.8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加0%。其中:办公4.8万元印刷费0万元,邮电费0万元,差旅费0万元,会议费0万元,福利费0万元,日常维修费0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0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0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0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四、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2018年部门预算预算公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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