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引领农民群众走共同富裕之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高社区(村)“两委”干部在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根据《中共汕尾市城区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增效奖励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汕市区委办字〔2021〕20号),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对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增效奖励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着力破解制约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创新发展机制,拓宽发展渠道,激活发展要素,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现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群众收入稳步提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奖励机制
(一)奖励对象
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出贡献的现任社区(村)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和主要时间、精力用于社区(村)工作的其他社区(村)“两委”干部、村(居)民小组成员,不包括“第一书记”和挂职干部。任职时间不满半年的、非正常离任的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社区(村)“两委”干部,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村集体经济发展增量奖。以上一年度集体经济收入为基数,从当年度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量(原则上年度收入增量需超过1万元)中拿出不低于20%比例作为社区(村)“两委”干部的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比例由各社区(村)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增幅奖励资金从社区(村)当年度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
村集体经济发展增量必须是社区(村)因新增生产经营项目、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取得的增长收入。
社区(村)每年固有的因发包村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出租厂房、门市、铺面等固定资产租金收入,以及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根据合同和协议的相关约定每年按比例自然增长的承包金、租金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得作为收入增量计算奖励。
2.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保持奖。指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增收后保持村级集体经济总量不减的社区(村),以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为核算基础,进行持续奖励:
①纯收入保持30万元的(含30万元),按纯收入的10%给予奖励。
②纯收入保持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30万元部分按①计算,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纯收入的5%给予奖励。
③纯收入保持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50万元以下部分分别按①、②计算,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纯收入的3%给予奖励。
④纯收入保持100万元以上的,100万元以下部分分别按②、③计算,超过100万元的,按纯收入的1%给予奖励。本意见适用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超过30万元的社区(村)。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原则上,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三)奖励程序
1.村级申报。次年1月底前,符合奖励条件的社区(村)党组织提出奖励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街道党工委需派员参加)研究同意,并向全体村(居)民公示5天后,向街道党工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奖励分配方案、奖励人员及数额等。
2.镇级审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抽调专业人员成立审核小组,集中对社区(村)申报的奖励方案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查验收入来源清单和有关收据、合同凭证,实地查看增收项目,据实出具审查意见。
3.严格审批程序。奖励申报单位于次年1月底前向街道党工委申报,街道党工委在15天内完成审查任务。严格奖励标准和审批程序,对套取奖励资金、弄虚作假的单位、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对违纪违规人员按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统计范围
列入奖励统计范围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和经营管理成本主要包括:
(一)经营收入。村集体开展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生产生活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帮扶形成的农村饮水、垃圾处理、文化娱乐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冷库、仓库、厂房、蔬菜大棚、养殖小区、农田水利等归村集体所有的生产性设施,村集体进行经营或租赁获得的收益;对路旁、渠道沟旁等闲散地块进行清理整理,种植经济苗木或作物等收入;村集体房屋的出租收入。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村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办经济组织上交的利润等。
(三)投资收益。村集体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四)其他收入。村集体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罚款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盘盈收入等。
村集体经济收入不含补助收入,即不含村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财政和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村集体经济收入不含资产处置收入,即不含村集体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取得的变现收入。
村集体经济收入不含征地补偿收入,即不含村集体因土地征用所获得的地上物和作物补偿款、土地补偿款,以及搬迁安置费等。
村集体经济收入需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记账核算
(五)经营管理成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员、员工工资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
社区(村)党组织要集中精力,精心组织实施,把抓集体经济发展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不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逐步实现各社区(村)都有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进一步增强村级自我保障和服务群众能力,提升社区(村)党组织的组织力。
各村集体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奖励制度。
本意见由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