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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2007244403N/2024-00021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 成文日期: 2024-05-27
名称: 汕尾电动车自行车车主注意!广东拟规定:最高罚款1000元!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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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电动车自行车车主注意!广东拟规定:最高罚款1000元!

发布日期:2024-05-27  浏览次数:-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官网近日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显示,拟规定违反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对于高层建筑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有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违规充电等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

该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又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

  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自动消防控制功能的安全充电设施,建立联网火灾报警系统和简易喷淋系统。鼓励电梯加装电动车智能阻止系统。高层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或为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及其电池进行充电。

  同时,高层建筑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高层公共建筑禁止违规拆卸电池入楼充(换)电。鼓励引导高层住宅住户运用户外充电柜等充电设施为电池充(换)电,确需入户充电的,应选用具备防灭火功能的充电设施充电。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立即整改。违反规定放置电动车及其电池,或者为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或违规拆卸电池入楼充(换)电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共区域已经粘贴禁止停放、充电标志,依然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的,视为拒不改正。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沈鹏源 焦玉双  责编:黄少菲 朱钧港
编审:黄文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