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就提出: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完善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大额支出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安全,是切实把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的有效方式之一。
近年来,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不少单位存在未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如,2022年对区某局审计时发现,该局虽制定了《汕尾市城区XX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大额度资金使用需要由局党组会讨论和决定,但抽查大额资金支出15项,其中6项未经党组会集体决策。
不符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十三)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