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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20072440245/2024-00071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尾市城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8-01
名称: 【以案普法】好意助朋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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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好意助朋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4-08-02  浏览次数:-

聚餐后,朋友饮酒无法开车

好意驾驶朋友母亲的车送其回酒店休息

不料,路上车辆涉水受损

更想不到的是

朋友母亲竟诉至法院

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赵某坤与张某是朋友关系。2022年7月12日,赵某坤与张某及其他朋友聚会用餐。用餐结束后,赵某坤因饮酒过量不便开车,便由张某驾驶刘某香(赵某坤之母)的车,将赵某坤带至酒店休息。在前往酒店的路上因道路积水致车辆涉水受损,随后赵某坤打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涉水车辆拖至4S店进行维修,后保险公司支付给修理厂6.7万元。2022年11月30日,刘某香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及车辆贬值损失共10万元。张某辩称,其是出于好意而义务帮助赵某坤开车,并未要求报酬,因此对于车辆涉水造成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香请求张某赔偿涉案车辆维修费和车辆贬值损失是否有基础事实依据。法院着重审查张某是否对涉案损失存在重大过错。

据调查,事发当晚,赵某坤、张某及朋友多人一起聚会用餐。由于赵某坤饮酒不便驾驶涉案车辆,便由张某帮忙驾驶。当时张某驾驶车辆的行为是在赵某坤等人饮酒状态下,为保障其身体健康等权益而实施的情谊行为。如果情谊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因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达到法律规定或社会生活一般原则所要求的注意程度,从而造成了损害事实,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情谊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充分且必要条件。

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当晚城区降雨,涉案道路是城区主干道。凌晨3时,张某驾驶车辆送饮酒后的赵某坤回酒店,途中张某已尽到观察路面、预判水深与发动机距离以及谨慎驾驶等注意义务。刘某香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充分证明张某对涉案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因此,刘某香要求张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本案所涉及的情谊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弘扬的诚信、友善价值观具有内涵上的一致性。为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我们应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进一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汕尾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