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复议调解案例 2023年12月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成功调解一起疑难工伤认定复议案件 许某是某公司经理,其工作岗位有一定特殊性,且有较大的市场业绩压力,工作地点较为自主,常态加班。2023年6月的一天,早上9时许,许某妻子称许某起床后在家开始处理工作,当天11时许,发现许某突然跪倒在地,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有关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许某所在公司不服,向市复议办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审理期间,市复议办成立的“党员先锋调解室”的承办人员发现,当日许某除9时许与同事商谈工作外,其还接到客户信息,催促其当天务必回复邮件并确认相关事项。 考虑到这一细节,经办人员主动与许某家属联系,提醒留意许某的手机或电脑文件中是否存在许某11时左右处理工作的相关证据。许某家属表示先前没有专门查看许某的手机及电脑,导致未能提交有效证据。 经提醒后,许某的妻子在其电脑中发现一封还未发出的邮件,正是当天需要给客户回复的内容,电脑显示邮件保存时间亦是11点左右。许某的妻子将电脑连同邮件提供至相关部门,该部门经审查后,认定许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拟撤销原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既契合中国古代“天下无讼”的思想,也彰显了新时代的“枫桥经验”。 深圳市复议办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探索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新模式,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解决好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用心用情最大限度实质性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法治社会环境。
来源:汕尾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