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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司法局
2023-10-19
【以案普法】捡拾他人信用卡并消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23-10-20

【以案普法】捡拾他人信用卡并消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日期:2023-10-20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信用卡诈骗罪

捡到别人信用卡进行消费,会构成犯罪吗?会!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期【以案释法】聚焦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问题,提醒大家拾捡他人信用卡应及时归还失主或交与相关银行,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案情简介

肖某系某洗浴的值班经理,其在更衣室地上捡到一张信用卡,肖某与其女友林某用该卡购买黄金手镯、项链等物品,共计消费31833元。

后肖某将黄金项链转卖他人,获得项链款9750元。

事后,肖某将该信用卡扔进垃圾箱。案发后,肖某、林某被公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最终作出肖某和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判决。

案件分析

本案系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件。

虽然信用卡不是偷来的,而是捡到的,但是用该卡消费在事实上就已经构成了冒用他人身份为自己获取利益的故意和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
构成信用卡诈骗还有几种情形,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汕尾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