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编制了《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及机构设置等;
2.部门文件。由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文件;
3.行政执法。主要公开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审批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案件;
4.规划计划。
5.工作动态。召开重要会议、活动信息、工作情况等;
6.财政预决算。
7.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8.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地址为http://www.swchengqu.gov.cn/cqsyjj/。此外,还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wchengqu.gov.cn)开设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互联网(线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网址为:https://ysqgk.gd.gov.cn/660002/choice),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现场、邮寄(线下)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申请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蝶苑路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660-336453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邮政编码:5166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660002/choice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