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彬:
本局于2025年4月8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汕市区市监执一罚催〔2025〕4号),因你下落不明及采取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告送达,内容是:本局于2024年9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区市监处罚〔2024〕12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人民币20500元(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人民币20500元(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请你单位自本告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汕市区市监执一罚催〔2024〕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文伟程、赵美丽 联系电话:0660-3361900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01室
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