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5年2月28日依法对汕尾市城区诚佳贸易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汕尾市城区诚佳贸易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公告送达,内容是:汕尾市城区诚佳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广东广医医学研究院等5家个人独资企业在2024年7月11日因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且通过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均无法取得联系,近六个月均无相关纳税申报记录,上述行为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26日,本局向汕尾市城区诚佳贸易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未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汕尾市城区诚佳贸易有限公司等4户公司、广东广医医学研究院等5户个人独资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决定。
请该9户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城区诚佳贸易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名单
联系人:张少洁、赵美丽 联系电话:0660-3361900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01室
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