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5年1月14日对刘德钦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市区市监罚听告〔2024〕22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刘德钦予以公告送达,内容是:当事人自制的“烧鸭(自制)(加工日期:2024-09-27)”和“卤鸡(自制)(加工日期:2024-09-27)”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4.8元;2.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7194.8元。综上,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4.8元(人民币:壹佰玖拾肆元捌角);3.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人民币:柒仟元整);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194.8元(人民币:柒仟壹佰玖拾肆元捌角)。请刘德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市区市监罚听告〔2024〕22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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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