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凡于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或“粤商通”APP报送2024年度企业年报。未按规定公示年报的,我局将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施联合惩戒,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