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送达相关文书至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汕市区人社监字〔2025〕88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理决定书(汕市区人社监字〔2025〕88号)
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7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
汕市区人社监字〔2025〕88号
涉嫌欠薪单位名称: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6188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贸园泰然九路云松大厦6D
法定代表人:戴家义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张纯桥、叶胜华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于2025年11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你单位逾期不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2025年11月27日,我局依法通过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通知你单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你单位逾期仍不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公告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视同你单位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
2025年12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开具《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汕市区人社监字〔2025〕88号),限你单位在三日内进行举证,但你单位逾期未进行任何举证。2025年12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市区人社监字〔2025〕88号),责令你单位在2026年1月5日前足额支付张纯桥工资27000元、叶胜华工资15000元,但你单位至今未按指令书支付工资。
2026年1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开具《行政处理告知书》(汕市区人社监字〔2025〕88号),告知了我局拟作出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张纯桥工资27000元、叶胜华工资15000元的处理决定。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等有关规定。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有关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足额支付张纯桥工资27000元、叶胜华工资15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660-3282563;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大楼7楼708。
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