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璟悦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违法招用童工一案,因多次联系你(单位)未果,经现场检查,你单位已关闭搬迁,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区人社罚字〔2025〕1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区人社罚字〔2025〕1号)
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5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市区人社罚字〔2025〕1号
当事人:
单位名称:汕尾市璟悦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2MAE101DQ1B
法定代表人:阿都阿木
住所(地址):汕尾市城区海滨大道西侧凤湖路东侧龙湖湾商铺7号(自主申报)
2025年4月22日,我队接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凤山派出所移送的案件,反映你单位违法使用未成年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招用未成年工问题开展检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违法招用1名15周岁童工,童工入职时间为2个月。以上事实有公安部门移送材料《阿牛伍牛木询问笔录》、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询问制定的《阿都阿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因你单位已关闭且多次通知你单位仍未到场签收文书,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6日网上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经过30日,你单位未进行任何陈述、申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决定书附随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中的二维码扫码缴款,或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向代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汕尾分行(账户名称:邮储银行汕尾财政非税代收户,账号:441560200278125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汕尾市分行)缴款,并将缴款凭证交至本机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