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
汕市区人社监字〔2025〕14号
汕尾市璟悦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2日,我队接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凤山派出所移送的案件,反映你单位违法使用未成年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招用未成年工问题开展检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违法招用1名15周岁童工,童工入职时间为2个月。以上事实有公安部门移送材料《阿牛伍牛木询问笔录》、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询问制定的《阿都阿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有关规定,拟对你单位予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黄宇德、刘尹晴 联系电话:0660-3282563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社会综合治理中心一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第一份交当事人,第二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