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汕市区人社监字〔2024〕35-2号)的公告
柯从舜(身份证号码:441502********4036):
我局查处九州智慧(汕尾)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你(柯从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送达相关文书至你(柯从舜),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向你(柯从舜)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汕市区人社监字〔2024〕35-2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汕市区人社监字〔2024〕35-2号)
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5日
附件
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
汕市区人社监字〔2024〕35-2号
柯从舜:
兹因周翠娜等劳动者反映九州智慧(汕尾)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我队依法开展调查。我队已向九州智慧(汕尾)文旅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汕市区人社监字〔2024〕35号),九州智慧(汕尾)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禄强、股东郭镜荣于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12日到我局配合调查,经协调,郭镜荣已代表九州智慧(汕尾)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周翠娜35%工资7350元、桂苗苗35%工资1259.8元、奚冰冰35%工资1422元、林丽娜35%工资1540元、谢果村35%工资2072.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项“(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经询问周翠娜等劳动者、法定代表人曾禄强、股东郭镜荣与王仍攀,结合公司管理规范文件、董事会会议纪要等资料,认定你(柯从舜)是九州智慧(汕尾)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将周翠娜等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明细提供给你(柯从舜)进行核实并举证:周翠娜工资13650元(原20933.63元,已减郭镜荣支付的35%)、桂苗苗工资2339.7元(原3599.68元,已减郭镜荣支付的35%)、奚冰冰工资2641元(原4063.9元,已减郭镜荣支付的35%)、林丽娜工资2860元(原4400元,已减郭镜荣支付的35%)、谢果村工资3848.5元(原5920元,已减郭镜荣支付的35%)。
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如你(柯从舜)对上述事实认定、工资数额和郭镜荣支付行为有异议,于2025年3月4日前向我队提出书面答复。
如你(柯从舜)拒绝提供或逾期未按要求提供材料,我队将根据上述人员提供的材料及调查情况,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认定有关事实。
联系人:刘同志、黄同志;联系电话:0660-3300083。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通港路蝶苑小区25栋2楼201室。
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