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市、区关于“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优化圩镇市容市貌环境,全力推动马宫街道“全域镇村典型示范”建设。根据《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决定对全街道范围内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固定商户店外经营等行为进行集中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法强制清理、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马宫街道办事处将联合派出所、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经营业主、流动摊主等,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街道范围内各单位、超市、餐馆、商铺、住户等应主动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维护好各自门前(店前)的市容环境秩序,严禁侵占公共通道、公共区域堆放货物、展销商品、加工生产和乱搭乱建、乱贴乱挂等。流动摊贩应服从市场管理要求,入市入点规范经营,共同营造干净整洁、安全畅通、文明规范的美丽马宫。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