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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2007244059P/2020-00014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尾市城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19-04-03
名称: 汕尾市城区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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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0-02-14  浏览次数:-

汕尾市城区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方案


  按照汕尾市教育局、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尾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教函〔2019〕75号,以下简称“汕教函〔2019〕75号文”)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补助发放对象

  我区户籍参加2016年―2018年的自查和审核工作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已录入省“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调查系统”的1716人中,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8〕13号,以下简称“粤教师〔2018〕13号文”)所列的人员,并根据人员自然减员的情况,只减不增。

  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结束后变换户籍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以下原则处理:

  1. 户籍在本区、本市和本省发生迁移的,仍由我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所在镇(街道)(称为“档案”镇)负责受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列入补助发放对象;

  2. 户籍已迁到省外、国(境)外的,不再列入补助发放对象。

  二、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不再调整。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9年以下的按工作一年每人每月补助50元的标准发放。即工作年限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50元;工作年限满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工作年限满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50元;工作年限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工作年限满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50元;工作年限满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满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工作年限满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工作年限满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0元。如省、市以后根据社会经济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时,执行新的补助标准。

  三、计发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前年度不补发。

  (二)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一月起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三)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去世当月。

  四、补助资金

  根据汕教函〔2019〕75号文关于经费分担比例规定,每年区分担部分的所需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在预算内资金安排拨付。

  五、发放方式和发放渠道

  (一)发放方式。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按年度每年发放一次,每年在11月份发放。

  (二)发放渠道。全区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下达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分别拨付到发放对象户籍(档案)地所在的镇(街道)中心小学。各镇(街道)中心小学应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一个月内,将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直接足额发放到本镇(街道)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含)以后去世的,其在世期间应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到其直属亲属代理申请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各镇(街道)要建立生活困难补助领取资格审查机制,制定审查办法、每年在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前对所属发放人员进行一次领取资格审查,避免出现发放对象情况变更或去世后其他人冒领补助的情况。

  六、工作程序

  各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粤教师〔2018〕13号文的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工作。各镇(街道)按时做好通知申请、初审工作;区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按时做好审核、公示、确认工作,建立和完善建立每年的《汕尾市城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名册表》、《汕尾市城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增减情况表》和《汕尾市城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见附件1、2、3),同时将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后的表格报市教育、财政、人社、卫健部门复核。区财政局应根据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及时拨付所需的补助资金。

  各镇(街道)应在每年规定时间(3月31日)前通知当年(含2018年12月31日前)符合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完成个人申请。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 符合申请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含)以后去世的,由其直属亲属凭相关亲属证明、亲属委托书等材料代理申请,提交申请人的《申请表》、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对因原民办代课教师联系方式或联系地址变更等原因通知不到、通知到后不提交申请材料或通知到后表示放弃申请的,均视为放弃申请,以后不再受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区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大局抓好此项工作,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切实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审核确认,工作年限确定后不再修改,确保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情况真实准确;区财政局要做好补助资金的保障,及时将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提供人员的参保状况;区卫健局要加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执行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区监察、审计、维稳、网信、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镇(街道)要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及时完成本地的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初审、发放补助金等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区财政、教育、人社、卫健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资金支出程序,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资金跟踪问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四)严肃政策纪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对有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追回相关补助资金,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五)确保社会稳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落实对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群体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夯实基层维稳责任,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 汕尾市城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名册表

     2. 汕尾市城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增减情况表

     3. 汕尾市城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

     4. 转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教函〔2019〕75号)


附件:

1.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市区教〔2019〕5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