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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2007244366G/2025-00044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尾市城区东涌镇 成文日期: 2024-02-26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文号: 汕市区东通字〔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5-08-14
主题词: 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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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8-14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集体宿舍等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电瓶)充电。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并落实专人看守。

  六、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与相邻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七、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必须附设在建筑内的,要与建筑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八、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九、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十、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推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引导安装电动自行车进电梯智能阻止系统,提高技防水平。

  全镇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