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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2007244366G/2025-00019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尾市城区东涌镇 成文日期: 2025-05-06
名称: 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 汕市区东府〔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05-06
主题词: 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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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06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

镇各办公室(队,中心)、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


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以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为目的,提升我镇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尾市城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意见》(汕市区委办字〔2024〕69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为镇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全镇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车辆租赁服务由各部门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章  使用规则

    保留的公务用车包括:实物保障岗位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行政综合执法用车。非特殊情况公车限定东涌镇辖区内使用。

  实物保障岗位用车主要用于保障镇党委、镇政府正职领导的公务执行需要,或者正职领导委派的重要通知和紧急公务。

  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到事发现场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应急公务出行。

  行政综合执法用车主要用于一线行政执法、处理突发事件和巡查监督等公务活动。

    公务用车坚持“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车辆行驶安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并由驾驶员落实车容、车内环境干净整洁。

  第五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一切责任自负。

  第六条  公务用车如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在做好应急处理或保护现场的同时,及时向公安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向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主任及分管领导报告。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三章  车辆管理

    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限于第二章明确的使用规则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公务车辆在无公务活动用车时,除经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主任批准的车辆维修、年检、清洗、加油等需要临时外出的情况外,必须停放在办公场地指定停车位置。

  第八条  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落实“一车一档”,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九条  公车使用实行公务用车申请登记管理制度,遵循“先申请、后使用”的原则,严格落实用车人使用申请及信息登记。除委托至特定部门管理的公车外,镇有关部门存在公务用车需求径向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申请,由用车人提前填写《公务用车申请登记表》,经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使用。

  执行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时,经主要或分管领导口头同意,可先派车保障,待用车保障任务完成后,补办公车使用申请手续,实行留痕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维修及保养实行统一安排、定点维护,由公车使用人根据车辆技术状况、行驶里程等情况提出意见,报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主任及分管领导审批,并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公务用车要严格控制维修项目和零配件更换,做到能维修的不换件,能维护的不修理。严禁驾驶人员对车辆采取以换代修、以修代护、以护代养的行为发生。


第四章  报销标准

  十一  公务用车报销范围主要包括燃油费、充电费、维修费、保养费、过路费、停车费等与公务用车直接相关的费用。

  十二  公务车辆因公务工作需要产生的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分管财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销。

  公务用车报销应严格执行国家级本机关规定的标准,不得超标报销。


第五章  租赁服务

  十三  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出行需租赁车辆的,由各部门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予以解决,严禁长期固定租用。

  十四  因公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本单位应急用车不能满足保障的;

  (二)上级部门部署的和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三)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四)单位集体大型公务活动;

  (五)大型节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章  纪律要求

  十五  镇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使用规则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十六  镇纪委、党政和人大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健全公务用车监督考核体系,对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十七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务用车报销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第七章  附  则

  十八行政综合执法用车委托有行政执法权限的部门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制度,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