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
镇各办公室(队,中心)、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
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以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为目的,提升我镇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尾市城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意见》(汕市区委办字〔2024〕69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为镇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全镇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车辆租赁服务由各部门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章 使用规则
第三条 保留的公务用车包括:实物保障岗位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行政综合执法用车。非特殊情况公车限定东涌镇辖区内使用。
实物保障岗位用车主要用于保障镇党委、镇政府正职领导的公务执行需要,或者正职领导委派的重要通知和紧急公务。
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到事发现场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应急公务出行。
行政综合执法用车主要用于一线行政执法、处理突发事件和巡查监督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用车坚持“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车辆行驶安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并由驾驶员落实车容、车内环境干净整洁。
第五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一切责任自负。
第六条 公务用车如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在做好应急处理或保护现场的同时,及时向公安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向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主任及分管领导报告。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七条 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限于第二章明确的使用规则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公务车辆在无公务活动用车时,除经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主任批准的车辆维修、年检、清洗、加油等需要临时外出的情况外,必须停放在办公场地指定停车位置。
第八条 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落实“一车一档”,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九条 公车使用实行公务用车申请登记管理制度,遵循“先申请、后使用”的原则,严格落实用车人使用申请及信息登记。除委托至特定部门管理的公车外,镇有关部门存在公务用车需求径向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申请,由用车人提前填写《公务用车申请登记表》,经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使用。
执行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时,经主要或分管领导口头同意,可先派车保障,待用车保障任务完成后,补办公车使用申请手续,实行留痕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维修及保养实行统一安排、定点维护,由公车使用人根据车辆技术状况、行驶里程等情况提出意见,报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主任及分管领导审批,并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公务用车要严格控制维修项目和零配件更换,做到能维修的不换件,能维护的不修理。严禁驾驶人员对车辆采取以换代修、以修代护、以护代养的行为发生。
第四章 报销标准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报销范围主要包括燃油费、充电费、维修费、保养费、过路费、停车费等与公务用车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因公务工作需要产生的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分管财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销。
公务用车报销应严格执行国家级本机关规定的标准,不得超标报销。
第五章 租赁服务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出行需租赁车辆的,由各部门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予以解决,严禁长期固定租用。
第十四条 因公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本单位应急用车不能满足保障的;
(二)上级部门部署的和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三)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四)单位集体大型公务活动;
(五)大型节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镇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使用规则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第十六条 镇纪委、党政和人大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健全公务用车监督考核体系,对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务用车报销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行政综合执法用车委托有行政执法权限的部门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制度,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