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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2007244366G/2021-00009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尾市城区东涌镇 成文日期: 2021-03-17
名称: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工作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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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3-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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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工作的通告

  汕市区府通〔20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森林禁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森林禁火区: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周边的范围。
  三、禁火规定: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在高压线路线行下种植高杆树木、危及电力高压线路安全或可能引起火灾的树木;
  (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森林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护林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应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六、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宣传标语、宣传单、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通告家喻户晓。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或失火案件线索,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八、在森林禁火期内,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