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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2022年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2022-10-27 16:25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城区2022年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工作方案(暂行)》业经区政府九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汕尾市城区2022年新增“四上”企业

培育奖励资金工作方案(暂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四上”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积极推动城区企业上规升级,进一步壮大经济实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实际,特制定《汕尾市城区2022年新增“四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工作方案(暂行)》。

  一、“四上”企业入库统计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辖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二)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1.有资质的建筑:辖区内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拥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辖区内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三)限额以上商贸业:

  1.限额以上批发业:辖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

  2.限额以上零售业:辖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辖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

  1.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和卫生行业。

  2.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3.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行业。

  二、具体奖励措施

  (一)每新培育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不含省、汕尾市奖励资金)。

  (二)每新培育1家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商贸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不含汕尾市奖励资金)。

  三、以下情况不作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范围

  (一)以前年度作为新增“四上”企业已享受奖励的,退出“四上”库后又达到规模重新纳入的企业。

  (二)以前年度合并报表被发现后新拆分出的企业。

  (三)重组及注册登记发生变更的企业。

  (四)纳入后次年不能正常生产和正常出具报表的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大对新增“四上”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不断做大全区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提高全区经济发展质量,强化统筹,组织到位,切实做好全区“四上”企业培育工作。

  (二)强化政策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发挥行业管理和督导作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企业收到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部门联动,将奖励政策传达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知晓政策、享受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上报入库,形成各方参与、积极配合、齐抓共管、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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