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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停用特种设备的公告
2024-12-11 09:53 来源: 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城区各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以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场地封闭、设备停用、拆除,现对相关特种设备(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处理(联系电话:0660-3399356)。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第五批公告停用注销特种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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