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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第三批)
2022-10-27 16:47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第三批)》(汕府函〔2022〕65号)的有关规定,将部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3月20日起,全区各镇街以自身的名义行使《汕尾市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三批)》调整的307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二、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各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严

  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应用汕尾市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移动执法办案系统的全流程跑通,促进全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汕尾市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三批).xls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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