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宝食品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送达相关文书至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汕市区人社监字〔2024〕4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理决定书》(汕市区人社监字〔2024〕4号)
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
行政处理决定书
汕市区人社监字〔2024〕4号
当事人:广州三宝食品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地址:汕尾市区汽车站东侧、兴业路中段南侧艺强公司侧门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4X9EHY8Y
法定代表人:何琪葆
案由: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拖欠唐源彪工资2万元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了本机关拟责令当事人5日内足额支付唐源彪工资2万元的处理决定,当事人至今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当事人依法足额支付唐源彪工资2万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7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由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第二份张贴受送达人住所,并同时在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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