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区府办函〔2018〕198号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
城区政务公开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城区政务公开内容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工作机制》《汕尾市城区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机制》《汕尾市城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汕尾市城区政务公开内容动态扩展
和定期审查工作机制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内容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工作机制,按照以下原则主动开展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条例规定,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二)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三)对照“五公开”要求,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明确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重点内容,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编制目录并动态更新。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防止审查与政务公开工作脱节。
第五条 政务公开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明确本单位政务公开审查工作机构和审查职责,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审查机制。
第六条 负责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意见,并根据内容提供部门的意见,提出“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审查意见,注明依据和理由,报主管领导批准。政府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特别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九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汕尾市城区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尾办发〔2016〕11号)精神,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切实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更好地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按照法定时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依法依规、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地做好答复工作,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答复文书由有关业务部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有关业务部门(单位)办公室整理和审查后形成正式意见并按有关规定送签。答复文书应经过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必要时还可征求机关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四条 主动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承办单位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出现误解和异议,进而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五条 及时总结和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单位)及时梳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按照申请内容、答复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认真总结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案例,加强对人民法院、政府法制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部门等编制的有关案例的学习研究,着重围绕加强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教等方面,开展研究分析,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
第六条 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应诉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区法制部门,督促和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单位)妥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有关业务部门(单位)应切实履行行政应诉主体责任。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坚决纠正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考核。认真做好整改提高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切实维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汕尾市城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建设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尾办发〔2016〕1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要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印发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多个单位联合起草、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单位配合。
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应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第三条 应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包括三种类型,相应要求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发布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落实文件与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同步组织、审签、部署的要求。
(二)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强的主动公开文件。此类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自行研究判断并积极解读。区政府办公室经研究认为需要解读的,通知文件起草单位进行解读。
(三)除以上两种类型外的其他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自行确定是否解读。
第四条 文件起草单位报送区政府审定的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分工及程序如下:
(一)文件起草单位请示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经研究需解读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或拟由文件起草单位印发、需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同意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该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经文件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作为请示的附件一同报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起草单位就该文件稿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时,应附上解读材料、解读方案。
(二)区政府办公室将经审核的文件稿呈区政府领导审签时,应附上解读材料、解读方案。文件稿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区政府办公室办通知文件起草单位按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并将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的解读材料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文件起草单位接到区政府办公室通知后,应认真组织实施解读方案。其中,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的解读材料发送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应审核后将解读材料随区政府办公室发送的政策文件一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文件起草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经研究需解读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该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并按程序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一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条 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全面、详尽、准确,把政策措施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主要内容包括:
(一)说明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二)对主要内容,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逐条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
(三)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疑问、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四)涉及办事的,说明办事的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六)属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本区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第七条 各单位的解读方案应明确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一般包括解读材料提纲(目录)、解读材料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以在解读材料文尾说明解读途径和时间。
第八条 重要、复杂的政策文件,需要长篇解读的,文件起草单位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的提纲;需要多篇解读材料的,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的目录。
第九条 解读材料应当以文字形式制作。解读文字应通俗易懂,可通过举案例、列数据、讲故事、答问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
在文字材料的基础上,鼓励文件起草单位、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新闻媒体增加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方便公众理解。
第十条 政策文件的解读途径主要包括:
(一)区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政府网站。
(二)政务微信、微博、客户端。
(三)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四)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网站。
(五)电子显示屏、墙报、政务公开栏。
(六)派发宣传资料。
(七)新闻发布会、座谈会,接受记者采访。
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必须通过政府网站公布。除政府网站公布外,文件起草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增加其他解读途径。
第十一条 解读材料一般与政策文件同时公布。文件起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政策文件制定全过程进行充分解读:
(一)在政策文件制定过程中,文件起草单位通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民意调查,与社会和市场充分有效沟通,做好预期引导。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策文件议题时,文件起草单位应按区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该议题相关新闻资料,待议题通过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媒体发布,及时公布会议决策信息。
(三)政策文件正式印发公布时,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时公布、关联公布,文件起草单位在必要时应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政策解读说明,回应社会关注点。
(四)政策文件公布后,文件起草单位要密切跟踪舆情,必要时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对舆情和社会关注点、误解误读进行回应和解答,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
以上解读工作,如区政府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要求开展解读工作;未有明确要求的,由文件起草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应在政府网站公布文件的固定栏目集中公布。
除了政府网站公布文件的固定栏目外,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区政府部门、各镇(街道)应分别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区政府部门网站、各镇(街道)开设“政策解读”公开栏,集中公布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
社会关注、需要广泛知悉的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可增加在政府网站的新闻信息发布栏目公布。
第十三条 文件起草单位将解读材料报送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时,应注明审定人(文件起草单位领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联系。
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在政府网站及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公布,应位于同一页面,或在文件的页面显示解读材料的链接,在解读材料的页面显示文件的链接,以方便公众查阅。
政府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时间,不应迟于其他途径公布。通过其他途径公布的解读材料,应同时发送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文件起草单位报请区政府审定政策文件,上报材料未包括解读材料、解读方案(或注明解读途径和时间)的,区政府办公室退回文件起草单位补充完善。
区政府办公室在办理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发送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时,发现应解读的政策文件而文件起草单位未将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同步上报区政府的,通知文件起草单位纠正,限期组织实施解读,并将解读材料发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收到区政府办公室发送该网站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文件起草单位发送的解读材料,或者收到的解读材料有明显错误的,应作登记,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巡查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文件起草单位网站,发现应解读的政策文件未同步发布解读材料或发布解读材料有误的,通知文件起草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发布或纠正。
第十六条 文件起草单位应建立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机制,对解读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区政府办公室指导、督促文件起草单位开展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并建立文件解读质量和效果的评估机制、通报情况。各单位开展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情况,作为政务公开考评内容之一,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评、法治汕尾建设考评中的政务公开部分。
第十七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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