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含孤儿、无人抚养儿童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及低收入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对象,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
2、特困供养人员等(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3、在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孤儿、无人抚养儿童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等,以所属对象类别按比例,给予“一站式”即时救助。
4、封顶线年度最高限额仍按 5万元执行。
申请条件: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1.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除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外,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申请程序:1、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由县(市、区)民政局直接审核办理。上述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2、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且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如下: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经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历、用药或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等;3、县以上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