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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救助
2018-09-25 15:51 来源: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当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城乡低保的救助标准:201811日起,城镇低保标准每人638/月,农村低保标准由现每人440/月;城镇低保补差每人510/月,农村低保补差每人235/月。

申请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汕尾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    家庭收入条件:以近6个月平均数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

3.    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以及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6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申请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经镇政府(街道办)、村(社区)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属不同户籍地的,可以向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户口本(原件、复件)、身份证(原件、复件)、声明书(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以及其它按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如疾病、残疾、在学证明等)。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件)。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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