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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期间森林防火禁火通告》解读
2023-09-26 15:58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城区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字体: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期间森林防火禁火通告》(以下简称《禁火通告》)已经2023年9月21日区政府九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现将《禁火通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禁火通告》的必要性

  当前,已进入今冬明春期间防护期,进山旅游、祭祀上坟烧纸及林区建设施工等诱发火灾因素增多,森林火灾隐患突出,森林火险等级逐渐升高,森林防火形势严峻。根据今年清明期间的实践证明,在高火险期间由区人民政府颁布禁火令,既可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又为执法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加大了打击失火违法犯罪的力度,有效地控制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因此,在今冬明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间,制定和颁布《禁火通告》,是我区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强化森林防火工作、完善森林防火制度建设及提升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二、法律依据

  (一)《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三、主要内容

  《禁火通告》共分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森林防火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起至3月20日止。

  (二)明确森林防火禁火区域。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明确防火禁火行为规定。对森林防火禁火期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禁火区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进行明确。

  (四)明确智障人士和特殊人群的管理。落实各镇(街道)、村(社区)对智障人士和特殊人群的管理责任。

  (五)明确举报方式、途径。

  (六)明确法律责任、处罚依据和实施期限。指出违反防火规定及引起森林火灾的,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明确实施期限为自《禁火通告》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正文: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期间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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